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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古蔺县巨能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操作更换管道并威胁停气的投诉

  • 问政网友:用户80598
  • 问政对象: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提问时间:2026-04-23 12:13:42

关于燃气公司以2017年安装管道不合规为由强制更换并威胁停气的投诉报告

一、事由概述

      本人彩叠园小区住户。2017年,古蔺巨能燃气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派人上门为我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并通气,此后本人一直正常使用并按时缴费,期间从未收到任何关于管道存在问题的书面或口头通知。

      2025年12月13日,古蔺县巨能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后,口头告知本人:2017年安装的室内管道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必须立即更换,否则将做停气处理。

     针对此事,本人提出以下四点疑问,恳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给予明确答复。

二、反映的具体问题

问题一:安装8年后突然判定“不合规”,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谁负责?

      2017年管道由燃气公司安装并验收通气,至今已正常使用8年。期间,燃气公司每年均派人入户安检,从未提出任何管道问题。现时隔8年突然单方面判定“不合规”,本人有合理理由质疑:

1. 若管道当年安装就不达标,燃气公司为何验收通过并通气?若当年明知不合规却未告知,是否存在验收失职?

2. 若管道因老化而不合规,本人也从未收到任何定期更换或维护的提醒。

3. 最为关键的是:若该管道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在2017年至2025年长达8年的使用期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燃气公司每年安检均未发现问题,若因此导致事故,燃气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二:工作人员称“管道可能是第三方公司安装”,此操作是否合规?

      工作人员上门时口头表示:“当初的管道可能是第三方公司安装的,不是我们公司装的。”对此本人提出以下质疑:

1. 若属实:2017年本人是与燃气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向燃气公司缴纳的费用,燃气公司是否有权擅自将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转包给第三方?该第三方是否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若不具备,燃气公司的转包行为是否违规?

2. 若不属实:工作人员为何以“第三方安装”为由推卸责任?这是否是燃气公司为转嫁更换成本而编造的说辞?

3. 退一步讲,无论当初是燃气公司安装还是其委托的第三方安装,本人作为普通住户,并无能力也无义务核实施工方的资质。燃气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企业,有责任确保其委派的安装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若燃气公司将工程交由无资质第三方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和更换费用,理应由燃气公司自行承担,不应转嫁给住户。

问题三:强制更换且不出具书面认定,程序是否合规?

      工作人员仅口头告知“管道不合规”,未出示任何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隐患认定书》

· 限期整改通知书

· 具体违反的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条款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行业规范,燃气公司如认定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出具正式书面通知,明确隐患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及拒不整改的后果。仅凭口头告知即要求更换,否则停气,程序严重不合规。

       同时,用户有权要求燃气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证明管道确实存在必须更换的隐患。

问题四: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

      若管道确实需要更换,本人认为费用不应由住户承担,理由如下:

1. 安装责任在燃气公司:2017年的管道由燃气公司(或其委托方)安装,若安装质量不达标,责任在燃气公司,更换费用应由其承担。

2. 安检责任在燃气公司:燃气公司每年入户安检,若管道老化需更换,应在安检时及时告知。燃气公司从未提醒,直至2025年才提出,属于未尽到提醒义务,不应让住户承担“未及时告知”的后果。

3. 各地已有先例:部分地区已明确,居民燃气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费用应纳入燃气配气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不得转嫁给用户。

4. 政策补贴渠道:即便需要用户承担部分费用,也应按“政府+企业+用户”三方分担模式执行,而非燃气公司单方面定价、强制全额自费更换。

三、本人的诉求

1. 要求燃气公司出具书面安全隐患认定书,明确告知具体隐患内容、违反的规范条款、整改标准及期限,不得仅凭口头告知即施压更换。

2. 要求燃气公司说明2017年安装方的资质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若安装方无资质,请说明为何由无资质方施工并验收通气。

3. 明确费用承担方案:若确需更换,请说明费用依据及承担主体。本人认为,燃气公司应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费用,或通过政府补贴渠道解决,不得以“不换就停气”强制住户全额自费。

4. 停止以停气相威胁的不当行为:在争议解决前,燃气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供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本人理解燃气安全的重要性,也愿意配合消除安全隐患。但燃气公司以“不合规”为由要求更换管道,却无法提供书面依据、推诿责任至“第三方安装”、并以“不换就停气”相威胁,此举严重损害用户权益。恳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明确以下事项:

1. 2017年安装的管道是否确实存在必须更换的安全隐患?依据是什么?

2. 若存在隐患,责任方是谁?更换费用应如何承担?

3. 燃气公司的停气威胁是否合规?是否属于滥用权力?

      期待您的答复。如有需要,本人可提供相关缴费凭证、安检记录等材料以供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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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回复时间:2026-05-06 16:23:17

市民朋友:您好!关于您反映古蔺县巨能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操作更换管道并威胁停气的投诉问题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一、关于橡胶软管的国家现行规定及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一)现行规定,根据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7条的规定:“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根据该规范及配套要求,普通橡胶软管的使用年限仅为2年左右,而燃气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橡胶软管无法满足“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的要求,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已明令禁止在家庭用户燃具连接中使用普通橡胶软管,应更换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如不锈钢波纹软管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亦有相同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3年专门印发《关于加快排查整改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将更换老化及不合格橡胶软管作为重点任务推进。

(二)关于新规是否具有追溯效力(您问题三的核心)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原则上适用于实施之日之后的新装、更换行为。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已安装并正常使用的橡胶软管,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追溯”认定其当年安装时为“违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户可以继续无限期使用已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橡胶软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燃气用户有义务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届满的连接管。橡胶软管自2022年新规实施后,实质上已被纳入“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范畴。因此,从保障公共安全的角度,已安装的橡胶软管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换。燃气公司在新规实施后通过入户安检告知用户更换,本身是履行安全管理和法规告知义务的行为。但燃气公司是否给予了用户合理的更换期限、是否履行了充分的书面告知义务,则是程序合规性的问题。

引用依据:

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7条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排查整改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的通知》(2023年)

二、关于“安装8年后突然判定不合规,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谁负责”的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燃气公司并非以“8年前安装不合规”为由要求更换,而是依据2022年实施的新国标,认定您目前正在使用的橡胶软管已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更换为合格软管。因此,不存在“时隔8年突然翻旧账”的问题。

关于安全事故责任:若在2022年新规实施之前发生事故,当时橡胶软管尚未被国家明令淘汰,责任认定需依据当时有效的标准及各方过错(如软管是否超期使用、燃气公司安检是否到位等)。若新规实施后、燃气公司已告知更换而用户拒不更换,因此导致事故的,用户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燃气公司每两年入户安检,若在新规实施后(2022年起)均未告知您橡胶软管需更换,直至2025年才首次提出,则燃气公司存在告知不及时、未尽到充分提醒义务的问题,相关责任应由燃气公司承担。

引用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安全指导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三、关于“工作人员称软管可能是第三方安装,此操作是否合规”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安全装置的销售者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第四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用户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及其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在燃气计量装置之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等用户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若您的燃气灶具是在燃气公司购买,则软管应是燃气公司安装;若是在第三方购买,则软管应是第三方安装。

四、关于“强制更换且不出具书面认定,程序是否合规”的问题

我局认为您提出的这一问题合法合理。燃气公司在要求用户更换橡胶软管时,仅口头告知,未出具书面安全隐患认定书、未告知具体违反的规范条款、未明确整改期限,程序上确实不合规。

根据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安检中发现安全隐患(包括使用橡胶软管),应向用户出具书面隐患告知书,载明隐患内容、违反的法规或规范条款、整改要求及期限。仅凭口头告知即以“不换就停气”相威胁,不符合规范要求。

引用依据:

1.《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版)相关程序要求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不得擅自停气)

五、关于“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意见如下:

1.国家层面对橡胶软管更换费用的承担并无统一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对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但连接灶具的软管通常属于用户自有设施,更换费用一般由用户承担。

2.考虑到您家的橡胶软管为2017年安装,且燃气公司在2022年新规实施后未及时告知更换,存在告知不及时的问题。我局建议燃气公司适当承担部分更换费用,或提供优惠更换方案,不得强制用户全额自费且以停气相威胁。

引用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各地燃气软管更换补贴政策(参照执行)

六、关于“燃气公司以停气相威胁是否合规”的问题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燃气公司在未出具正式书面隐患告知书、未给予合理整改期限且用户对规范适用存在合理争议的情况下,以“不换就停气”相威胁,不符合上述规定。我局已责令燃气公司立即停止以停气相威胁的不当行为,在争议解决前不得停止您的正常供气。同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情形,燃气经营者亦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但必须履行完整的书面告知程序,并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同意。燃气公司不得自行随意停气。

引用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版)相关条款

七、综合以上分析,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燃气公司停止停气威胁:在争议解决前及合理整改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您的正常供气。

2.协调费用承担方案:责成燃气公司提供更换软管的费用明细,并按照“企业让利为主、用户适当分担”的原则,与您协商确定最终费用。如协商不成,可向我局申请调解。

3.关于规范追溯效力的明确:我局确认,GB55009-2021第6.1.7条不追溯认定2017年安装行为违规;但自2022年新规实施后,您家使用的橡胶软管已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用户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更换为合格软管。燃气公司应在今后安检中提前告知政策变化,避免类似争议发生。

如有建议意见可联系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管理股(联系电话0830-7888137)。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