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联通阻止用户办理流量王畅游卡39元套餐,要求用户必须去线下营业厅办理
- 问政网友:152****9127
- 问政对象:中国联通公司
- 提问时间:2026-04-23 17:25:48
四川联通泸州联通阻止用户办理流量王畅游卡39元套餐,要求用户必须去线下营业厅办理,但是我本人不在四川省内,无法去线下办理该业务。据我了解所有已办理此套餐的用户均是在线上办理且没有任何阻碍,四川联通泸州联通其行为主要涉嫌违反工信部关于保障用户资费选择权和便捷业务办理的系列规定,同时构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同是四川联通的套餐在成都联通的是可以直接线上委托授权办理到,但是泸州联通硬是要提供特殊证件(如贫困证明,退伍军人证件等),工信部有明确规定是不允许以此类问题限制用户办理套餐和业务的,联通区别对待用户(如限定“目标用户”“特殊关爱人群”等)主要违反:
《电信条例》: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务、实施差别待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反垄断法》: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
工信部规范性文件:要求同一业务同等办理,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
我的诉求是办理流量王畅游卡39元套餐+流量王专属9元话费优惠包36个月-次月生效(四川)+0.1元150分钟语音回馈36个月合约包-次月生效(四川)+流量王畅游卡100GB国内流量升级包A(四川)这些内容,以下附上其他相关套餐用户成功办理的业务图以及网络销售的相关套餐业务图。
以下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联通要求特定用户提供"特殊证件"才能办理某项业务,而对其他用户不作此要求,直接违背了平等、公平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若有用户因无法提供此类证件而被拒绝服务,还侵害了其自主选择权。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区别对待是基于地域、职业、年龄等因素,还可能进一步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二、违反《电信条例》和工信部相关规定
(一)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条(原四十一条)
《电信条例》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联通要求用户提供特殊证件才能办理某类业务,实质上是为办理该业务设置了不合理的准入门槛,属于变相限定或拒绝服务的行为。
《电信条例》第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设置特殊证件门槛显然与"方便"的服务要求相违背。
(二)违反工信部"不得对同类用户区别对待"的明确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渠道壁垒,线上线下渠道应无差别开放在售资费,不得对同类用户区别对待。在本企业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
工信部"明白办、放心用"专项行动(2025年)进一步要求,在售套餐(含促销)须对同类用户平等开放,无合约用户48小时内办结变更,不得附加渠道等不合理限制。
工信部《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也明确要求,电信企业应保证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选择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第二条规定: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三、违反《价格法》关于价格歧视的禁止性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第(五)项即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联通若以"特殊证件"为标准,对不同用户执行不同的资费标准或办理条件,构成价格歧视。根据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此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处罚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反垄断法》——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运营商
若联通在特定区域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区别对待用户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联通作为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之一,在部分地区移动通信服务市场具有显著市场地位,该条款具有适用的空间。
五、违反《民法典》相关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了自愿原则,联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用户办理业务,违反了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第六条规定了公平原则,联通区别对待用户的作法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第七条规定了诚信原则,联通擅自增设办理门槛,缺乏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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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25:48 152****9127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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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4:57:23 中国联通公司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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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5:00:14 中国联通公司 已回复
- 回复单位:中国联通公司
- 回复时间:2026-04-28 15:00:14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套餐变更”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4月28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您已成功变更套餐。如有疑问,请致电10010。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中国联通泸州市分公司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