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计生政策
- 问政网友:有话直说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16-04-11 19:12:08
一对农村夫妇中女方曾离异,离异前与前夫生有一子,离婚时该子判给前夫;女方与现夫结婚,现夫是初婚,婚前也未曾收养过子女,夫妻于1999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孩,此后夫妻双方均未有违反国家《计生》政策的行为;此女孩父亲今年62岁,由于身体原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请问:该女孩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政策方面是否有奖励或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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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19:12:08 有话直说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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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4
15:36:03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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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4
15:38:11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16-04-14 15:38:11
网友您好!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有农村奖励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男方60周岁以上、女方58周岁以上)和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父母)两项,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07〕27号)中对“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解释: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所以,根据以上政策,该女孩父母双方均不符合农村计划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由于与你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如您仍有疑问,请咨询泸州市卫生计委家庭发展科,咨询电话:0830-3115405或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