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生育险衔接职工医保及生育险补贴领取问题
- 问政网友:隔壁老王哦
- 问政对象:江阳区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6-05-11 23:53:52
领导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灵活就业人员后续按职工身份接续缴纳生育保险,灵活就业期间的医保生育缴费月份,可以合并累计计算吗?
“我26年一月份自己参保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及生育险,如果七月份入职公司,由公司缴纳医保及生育险,如果我想领取生育津贴,按规定是要求公司连续缴纳9个月,我想问的是这个9个月是加上灵活就业期间的月份还是从公司缴费开始重新计算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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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23:53:52 隔壁老王哦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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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16:57 江阳区医保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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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29:05 江阳区医保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6-05-12 17:29:05
市民朋友:
您好,你通过网络问政关于“生育津贴报销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5月12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22〕44号)文件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我市连续参保且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9个月及以上,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条件,“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
我局待遇审核股工作人员于5月12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待遇审核股
联系电话:0830—3122092
泸州市江阳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