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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田坝村土地问政回复异议与诉求

  • 问政网友:用户7c562
  • 问政对象:天兴镇
  • 提问时间:2026-05-18 19:02:21

对天兴镇政府2026年5月18日田坝村土地问题回复的正式异议及追责诉求

问政人:泸县天兴镇田坝村原三社全体社员

问政对象:天兴镇人民政府

本次土地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根本不是时间久远导致,而是二十多年来村民持续维权、反复反映诉求,但村、镇两级长期不作为、乱作为、不公示、不核查、不兑现、刻意隐瞒拖延,才造成所有矛盾积压至今。全部责任在于基层政府和村组干部,绝非群众原因,村民依法维权合理合法。

针对本次政府回复,全体社员提出以下严肃、逐条、合法异议:

第一、关于红大路、凤凰酒厂占地合法性问题。

政府回复自认两处占地无任何国家征地审批手续。无论公益占地或企业占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必须立项、审批、公示、听证、补偿到位,缺一违法。政府必须正面答复:红大路公益占地不走法定审批流程是否合法、是否违纪、是否违规?凤凰酒厂占地无批文占地,是政府行政行为还是村干部个人私下买卖土地行为?必须明确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政府称系“村社协商占地”,但从未召开村民大会、无任何会议记录、无全体社员签字、无民主议事流程。无合法协商依据,就是个人私下非法处置集体土地,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关于包装厂征地补偿严重不符法定标准问题。

包装厂占地有四川省政府合法征地批文,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两万余元每亩。而镇政府实际执行仅四千余元每亩(7元/平方米),标准差距巨大,明显克扣村民征地款。

镇政府作为监管主体,明知补偿违法、标准过低、损害群众利益却不监管、不纠正、不补差,严重失职失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违反征地政策。

第三、关于镇纪委核查资料拒不公开的严重问题。

当年参与账目复核的5名村民代表、全体实名举报人,自始至终从未见过纪委调查笔录、从未见过核查原始资料、从未见过正式结论。

目前全体社员、举报人、5名代表已统一签字、按手印出具异议文书,明确同意全部纪委资料公开、要求公开原始核查记录。

在当事人全部同意公开的前提下,政府继续以保密为由拒不公示,属于刻意包庇、掩盖问题、逃避追责,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

第四、关于人口数据造假、套取补偿款问题。

镇政府官方存档、派出所户籍明确登记本村社员191人,发放补偿却按215人造册发放,凭空多出24人,明显造假套取集体资金。

政府以“历史原因查不到”推脱,纯属逃避责任、掩盖违纪事实,户籍台账永久可查,不存在无法核实。

第五、政府说辞前后矛盾、刻意隐瞒资料。

政府对外对村民谎称资料遗失、年代久远查不到,却全套完整资料提交司法局,属于典型欺瞒群众、选择性公开、行政不作为。

未经村民同意私自挪用补偿款用于河堰整治、抵扣农税提留,无审批、无公示、无村民签字,全体村民一律不予认可,属于违法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

第六、明确要求政府给出最终解决方案及维权途径。

天兴镇政府是权责对应职能部门,有义务直面群众诉求、依法行政、正面答复问题。

如天兴镇政府确实无法解决本次土地违法、补偿克扣、账目造假、人数造假、纪委资料不公开等全部问题,请如实告知群众,并明确、清晰、书面指引村民后续合法维权途径、复议渠道、信访渠道、司法途径。

全体社员全程依法依规反映问题,只求公平公正、公开真相、兑现合法补偿、追责违纪人员。要求政府正面、真实、依法重新答复。

1. 群众集体名义、合规合法

2. 重点全部前置:历史问题是政府不作为造成

3. 明确质问: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私下买卖土地

4. 质问7元低价补偿违法

5. 纪委所有人签字同意公开、政府故意隐瞒

6. 明确要求:解决不了就指明维权途径

问政跟踪
  • 1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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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7c562 已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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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兴镇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天兴镇
  • 回复时间:2026-05-26 15:07:09

网友您好:

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的“田坝村土地问政回复异议与诉求”已收悉,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红大路、凤凰酒厂占地合法性问题”。2001年,为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助力田坝村产业发展,经村社多次反映,天兴镇启动红大路道路升级优化建设,经与社集体商议给予占地补偿金29140.60元,由社内协调用地,并签订《红大路天兴A段红旗民校叉路口改造征地及附作物补偿协议》,该道路建设完成后极大便利了群众出行和产业发展。凤凰酒厂用地为大门改建和包装厂建设两部分组成,包装厂建设用地已于最终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县2005年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6〕313号)批准。2002年3月,凤凰酒厂为解决群众务工需求,扩大生产规模,与原三社集体商议用地,形成《关于凤凰酒厂征地名细》,按照每亩12000元给予用地补偿,共计补偿费用10077.96元。违法占地部分已于2026年2月由泸县自然规划局立案查处,现当事人正按要求履行相关处罚。

二、关于“包装厂征地补偿严重不符法定标准问题”。依据2003年3月17日《天兴镇田坝村3社关于包装厂土地补偿座谈纪要》,凤凰酒厂与社集体商议按13050元/亩进行补偿,共计费用59181.75元,另因占用集体晒坝补充补偿11400元,两项合计补偿费用70581.75元。协议由镇、村、社干部及4名社员代表共同签字。根据《田坝三社凤凰酒厂占地、包装厂占地和红大路占地费农户进补明细》,被占地户按7元每平方分配,另查阅社集体《田坝三社02、03、04年农税、义务工进补和酒厂、包装厂、红大路占地补偿进补明细》、《泸县天兴镇田坝村三社2001年定购、农税、提留、折劳、其它结算进补表》台账,包含被占地户在内的全体社集体成员另分配每人100元、8元、83元,剩余款项支付社集体项目开支和扣缴2001年以前未缴农税和提留农户费用。

三、关于“镇纪委核查资料拒不公开的严重问题”。天兴镇纪委于2003年7月18日召开社员大会,公开社集体账目清理结果。针对部分社员仍存疑问的情况,7月21日至23日,社集体推选出5名社员代表(已有部分人员过世),与时任村会计何清明再次开展账目复核,未发现时任社长存在经济问题等情况。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不能向您提供相关材料。

四、关于“人口数据造假、套取补偿款问题”。根据《田坝三社02、03、04年农税、义务工进补和酒厂、包装厂、红大路占地补偿进补明细》,载明215名社集体成员参与分配,因只有户主姓名和每户人数,已无法逐户核实。如您有具体线索,可如实向我镇反映。

五、关于“政府说辞前后矛盾、刻意隐瞒资料,挪用补偿款修建河堰、抵扣农税提留问题”。您社2001年至2003年之间涉及的三处占地,包括占地协议、补偿费用、社员分配台账保存在社集体。经查阅、走访了解情况后已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程序流程告知您具体情况,不存在欺瞒、不作为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第八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规定。占地补偿款补偿到社集体以后,应由您社集体商讨分配办法,可以用于社集体项目开展和抵扣农税提留。

六、关于“要求政府给出解决方案及维权途径问题”。2001至2003年间您社占地补偿到社集体后,分配方案应由社集体成员商议确定。因您长期在外,企业占地时均由您父亲游忠喜在家处置,虽您父亲已于2019年过世,但之前其已预支补偿款。2021年6月,您与您兄弟共同作出《承诺》表示已知晓补偿和领取情况。对于企业违法占地,职能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现正在履行中。同时,从2025年3月至今,您已开展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您相关诉求。鉴于以上原因,希望您回家后及时与我镇联系,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