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文书已下达并已执行到位,解除本人名下房产查封冻结状态
- 问政网友:luoda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提问时间:2026-05-21 17:34:34
本人与前妻于2018 年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依据当时生效的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女抚养权、日常监护及生活照料义务归女方所有,本人依照离婚协议约定,需向女方支付共计 7 万元相关款项。
离婚协议生效仅半年左右,婚生子女自愿主动离开女方住处,自行来到本人住处生活,跟随本人共同居住、生活、学习,全程由本人独自承担孩子衣食住行、教育、医疗、日常照料等全部抚养开支,女方并未实际履行任何抚养、照料孩子的法定义务,也未承担任何抚养相关费用。
鉴于孩子长期实际由本人独自抚养,女方未履行抚养义务,因此本人暂缓履行协议中 7 万元款项的给付义务。
后续女方在明知孩子多年由本人实际抚养、自身未尽抚养责任的前提下,单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 7 万元款项。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对本人名下现居住房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直接导致该房产一切相关业务办理全部受限。
本人得知房产被冻结、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后,本着积极配合解决纠纷、主动化解矛盾的态度,未再纠结独自抚养孩子的相关费用抵扣问题,主动足额将协议约定的 7 万元款项全额转账支付至女方手中,已经完全履行完毕离婚协议及执行案件中本人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款项足额结清后,按照司法执行流程,理应由女方作为申请执行人主动前往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款项结清确认、执行案件结案、申请解除房产查封冻结等全部收尾手续。法院让我通知女方,明确告知其款项已全部付清,催促其尽快抽空前往法院办理销案、解封房产手续,消除房产冻结状态。
但女方一直无故推诿拖延,拒不配合前往法院办理结案解封手续,刻意拖延搁置案件收尾流程,致使本人名下居住房产长期处于司法冻结查封状态,无法正常办理房产后续一切合法手续。
目前因房产持续被冻结查封,本人无法正常前往政务部门缴纳该套住房购房契税。根据不动产相关法规规定,购房契税逾期未按时缴纳会持续产生法定滞纳金,该笔契税逾期滞纳金并非本人主观故意拖延造成,完全是申请执行人女方在款项全额结清后,恶意拒不配合到法院办理结案、房产解封手续,恶意拖延解封时间所直接导致。
综上,由此房产被长期冻结无法完税而产生的所有契税逾期滞纳金、一切相关经济损失及后续衍生不良后果,均应由拒不配合结案解封的女方全权承担,本人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该笔滞纳金及相关损失。
2026年5月20日本人前往龙马潭区法院,接待人员告知主办法官不在,给了本人一个座机号码(3153262),本人多次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同时本人诉求:
1、恳请执行法院出面依法督促女方限期到场办理执行结案、房产解封手续;
2、明确界定因女方恶意拖延解封造成契税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女方承担;
3、尽快解除本人名下房产查封冻结状态,恢复房产正常使用及业务办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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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34:34 luoda 已问政 -
2
2026-05-26
09:30:12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已受理 -
3
2026-06-01
10:09:56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已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回复时间:2026-06-01 10:09:56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房屋解封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5月25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与您前妻叶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我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后因您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约定事项,叶某于2020年4月1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5月14日法院查封了您位于江阳区酒谷大道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叶某申请撤回执行。
龙马潭区法院工作人员于5月25日与您电话联系,并将案件情况告知您。您于2026年5月27日上午11点32来电告知法院,所有问题已全部解决。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麻鹏国
联系电话:3153262。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