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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征地补偿不能以村民自治规避天兴镇政府法定职责,诉求出示7元/平方合法依据

  • 问政网友:用户7c562
  • 问政对象:天兴镇
  • 提问时间:2026-05-24 10:36:56

天兴镇田坝村全体村民问政。涉案土地法定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为每亩两万余元,并配套失地社保保障。

如今实际执行标准变为7元每平方米,且无任何社保待遇。相关部门多次以村民自治为由推脱履职,该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款项核发、权益安置,属于政府法定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村民自治可以私自更改调整的范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政府监管责任。

同时核查发现,7元每平米补偿的发放台账无真实有效村民原始签字,存在资料单方制作存疑情况。

现正式诉求:

1. 天兴镇政府不得再以村民自治推脱责任,依法履行属地监管法定职责;

2. 当场出示执行7元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合法审批文件、会议原始记录、合规发放依据;

问政人:天兴镇田坝村全体社员

问政跟踪
  • 1 2026-05-24
    10:36:56
    用户7c562 已问政
  • 2 2026-05-28
    17:01:04
    天兴镇 已受理
  • 3 2026-05-28
    17:01:50
    天兴镇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天兴镇
  • 回复时间:2026-05-28 17:01:50

网友您好:

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的“田坝村土地问政回复异议与诉求”已收悉,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要求“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第八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规定。您社占地补偿款补偿到位,应由您社集体商讨分配办法。

二、关于“执行7元标准的合法性及原始记录问题”。查阅您社《田坝三社凤凰酒厂占地、包装厂占地和红大路占地费农户进补明细》台账,被占地户按7元每平方分配补偿款,有群众签字、有沈某某等签私章,部分人员未签字,这份资料保存在您社集体。另查阅社集体《田坝三社02、03、04年农税、义务工进补和酒厂、包装厂、红大路占地补偿进补明细》、《泸县天兴镇田坝村三社2001年定购、农税、提留、折劳、其它结算进补表》台账,包含被占地户在内的全体社集体成员另分配每人100元、8元、83元,剩余款项支付社集体项目开支和扣缴2001年以前未缴农税和提留农户费用。经走访群众反映,您父亲当年在家曾以您母亲生病住院预支过补偿款;2021年您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未领取到补偿款,经村委会解释,您与您兄弟签订了《承诺》,表示父亲已领取占地补偿款,自己未在家不清楚情况,现在撤回诉求,不在追诉。

 综上,您及您兄弟均认可领取了补偿费,您父亲曾预支补偿费,表明当时认可社集体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