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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土地补偿标准为2万余元/亩加失地社保,实际执行7元/平是否合理

  • 问政网友:用户7c562
  • 问政对象:天兴镇
  • 提问时间:2026-05-28 18:12:03

问政声明与诉求

首先声明:我们问政严格遵守平台法律法规。我们多次提交是因政府始终以假村民自治、流转承诺推诿,未正面回应核心诉求。

泸县人民政府公告案涉土地补偿标准为2万余元/亩加失地社保,实际执行7元/平,且从未召开分配会议、无原始签领记录、未发放补偿款。全体社员已联名签字、多次书面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政府的推诿理由。

现请天兴镇政府正面答复:

1. 我们要求按法定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及社保的诉求是否合法?

2. 政府用7元/平替代2万余元/亩加社保、以假自治逃避职责的做法是否合法?

如不合法,请明确指出具体法律依据,履行政府普法职责。请正面回应核心问题,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推诿。

问政跟踪
  • 1 2026-05-28
    18:12:03
    用户7c562 已问政
  • 2 2026-06-01
    09:05:40
    天兴镇 已受理
  • 3 2026-06-02
    09:04:46
    天兴镇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天兴镇
  • 回复时间:2026-06-02 09:04:46


网友您好:

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的“土地补偿标准为2万余元/亩加失地社保,实际执行7元/平是否合理”已收悉,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要求按法定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及社保的诉求是否合法问题。2002年,泸州市凤凰老窖曲酒厂为支持解决群众就近就业,同步扩大生产规模,与天兴镇田坝村原3社集体商议用地修建包装厂,于2002年5月21日、8月26日,2003年1月25日向原田坝村三社集体支付“预付征地款”“晒坝款”“包装厂征地款”合计4万元。2003年3月17日上午,天兴镇政府、原田坝村干部、原三社社长及社员代表游某清、朱某金、张某清、沈某贵等4人与凤凰酒厂座谈协商包装厂占地补偿事宜,签订了《天兴镇田坝村3社关于包装厂土地补偿座谈纪要》,确定包装厂土地补偿费每亩13050元,面积4.535亩,共计补偿59181.75元,另占用集体晒坝补偿11400元,共计70581.75元,并于当日向田坝村三社集体付清尾款30581.75元。该地块属泸县2005年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县2005年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6〕 313号),凤凰酒厂于2006年月取得该地块2557平方米合法手续,未取得合法手续面积约569.18平方米,县自规局已作出行政处罚,现正在执行中。

2、关于政府用7元/平替代2万余元/亩加社保、以假自治逃避职责的做法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第八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规定。占地补偿款补偿到社集体以后,应由您社社员商讨分配办法,分配原始资料应由您社保存。根据保存在您社集体《田坝三社凤凰酒厂占地、包装厂占地和红大路占地费农户进补明细》台账,记载占地户按被占面积分配7元每平方米发放补偿款;根据《田坝三社02、03、04年农税、义务工进补和酒厂、包装厂、红大路占地补偿进补明细》《泸县天兴镇田坝村三社2001年定购、农税、提留、折劳、其它结算进补表》显示:215名社集体成员,按照每人分配100元、8元和83元发放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