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单位虚填工资收入且税务局回复已核实 请问是如何核实的?
- 问政网友:123l
- 问政对象:市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26-06-16 08:22:43
任职单位于个税app中申报了2025年12月有一笔1700元钱收入,但该月及相近几个月都并无1700元的转账信息,税务局在个税app回复已核实有该笔收入,是如何核实的?口头核实吗?是否有让对方提供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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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08:22:43 123l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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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09:20:44 市税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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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0:53:07 市税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6-06-23 10:53:07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平台反映的“ 任职单位于个税APP申报了2025年12月有一笔1700元钱收入,但该月及相近几个月都并无1700元的转账信息,税务局在个税APP回复已核实有该笔收入,是如何核实的?口头核实吗?是否有让对方提供银行流水”已收悉,我单位已于2026年6月16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我单位通过核实企业凭证后发现如下情况:经查朱俊和于2023年4月入职,2025年9月离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该企业于2025年12月集中对2025年员工补充保险及意外险申报员工福利收入及个人所得税。
经核实该公司为受益对象朱俊和购买的补充保险及意外险如下:
1、前海意外险每年4月承保,保障时间为1年,保费200元/人,小计200元;
2、太平盛世团体补充医疗保险(C款),保单号:000171085924188,每年4月承保,保障时间为1年,保费合计1500元;99%进入个人账户,1%保险公司收取。
合计应申报1700元。此笔收入虽未实际发放到朱俊和个人手里,实质是为个人购买的相关补充保险,按个人所得税发需计入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使用网络平台,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郭梦馨
联系电话:18382208879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