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二期73、74栋地下车库收费问题
- 问政网友:AHH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提问时间:2026-07-06 11:15:21
蓝光二期73、74栋地下车库于今年2月开始收费,但定价不合理,车位租赁费用400元/月,远超周边小区价格,同时针对车位收费有以下疑问:一是开发商推迟2年交房,违约金拖欠数额较大,至今未支付,完全能支付车位购买费用,为什么不直接抵扣给业主使用;二是若车位已被查封,无法抵扣跟业主,为什么物业能够正常经营租赁。个人不反对收费,但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目前的收费价格,大量业主车子均停在马路边,车库仅有少部分车辆停靠,闲置严重,能否将物业的收费改为针对业主只收取卫生服务费,不额外收取高昂的车位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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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1:15:21 AHH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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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15:34:38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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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11:48:53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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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11:49:36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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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15:41:50 AHH 已评价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回复时间:2026-07-20 11:49:36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蓝光二期73、74栋地下车库收费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的问政已收悉,现将我院对上述车位查封情况回复如下:
2023年,我院在执行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蓝光二期73、74栋地下车库,但因车库未修建完成、未分割,我院对上述车位未处置。我院之前未收到被执行人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将案涉已查封车位进行出租的消息,对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或第三人是否擅自出租车位的情况不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以及第二款“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之规定,如果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将车位出租的情况,也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2026年7月17日,经与蓝光二期物业公司初步核实,蓝光二期73、74栋地下车库已于2026年1月交付使用,被查封车位尚未出租。下一步,我院将在执行程序中,对已交付车位依法进行处置,并对被查封车位是否存在租赁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和处理。
此外,关于业主提出以车位抵扣其购房违约金问题。因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尚欠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施工单位工程款,且部分施工单位对上述车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因此,无法将车位作为购房违约金抵扣给业主。
据此,关于业主反映的车位停车费标准过高的问题,不在我院职责范围内,建议由相关部门进行回复。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