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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社保相关问题

  • 问政网友:酒城用户260217_GEAN
  • 问政对象:合江县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26-07-06 11:33:04

2026年社保个人扣除507,前几天公司通知说,基数调整个人扣除728,1月份的到6月份都要补交,补交部分不是员工原因造成,为什么要让员工补交,是否合法合规

问政跟踪
  • 1 2026-07-06
    11:33:04
    酒城用户260217_GEAN 已问政
  • 2 2026-07-08
    09:25:50
    合江县税务局 已转交
  • 3 2026-07-08
    16:47:28
    合江县税务局 已受理
  • 4 2026-07-08
    16:51:26
    合江县税务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合江县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6-07-08 16:51:26

市民朋友:

您好!您问政2026年您单位调整个人社保基数,由个人补交1-6月部分差额是否合法合规问题,我单位已于7月8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入职的,为起薪当月工资)。”鉴于您未提供任职单位名称与身份证号码,我局无法准确核查您具体补交金额是否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单位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补交金额是法律赋予单位和职工共同的、刚性的缴费义务,应当由个人承担个人部分,补扣的个人部分全额计入您的个人社保账户,最终收益人是您本人。

合江县税务局工作人员于7月8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袁洪

联系电话:(0830)5268959

国家税务总局合江县税务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