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 问政网友:Ashor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26-07-14 11:34:52
用人单位未按照税务申报的工资数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起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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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11:34:52 Ashor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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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09:53:2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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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11:21:0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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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26-07-15 11:21:08
Ashor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咨询“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该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属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主张经济补偿。
因您提供的联系电话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次与您联系,均被告知是空号,故无法与您进行电话沟通,若您还需进一步咨询其他劳动保障政策,请致电0830-319588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杨明泽
联系电话:3195889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