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人员执法“随意”
- 问政网友:用户7c414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26-07-14 16:41:01
本人于2026年6月26日(周五)17时46分,在酒谷大道三段林海兰路最右侧车道临时停靠,自停靠至驶离全程不足5分钟,却被处以违章处罚。然而,该路段周二至周五17:15—18:30依法允许停车——当日正值周五,时间17:46完全处于合法时段内。请问处罚依据是哪一条哪一款?是执法者不识字,还是法规在特定时段对特定车辆“选择性生效”?
更令人愤慨的是,同一位置、同一时段,大量其他违章停放车辆安然无恙,唯独本人被“精准执法”。若该路段禁止停车,请一视同仁;若允许停车,请撤销处罚。这种选择性执法,要么是执法标准随意,要么是针对性区别对待——无论哪种,都严重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公正、公开”原则和第三十条“违法事实不清不得处罚”的明确规定。
5分钟临时停靠,未妨碍通行、未造成任何后果,且在法定允许时段内,执法行为本身已丧失合法性基础。再叠加选择性执法的恶意歧视,此次处罚绝非“执法从严”,而是“执法任性”。
-
1
2026-07-14
16:41:01 用户7c414 已问政 -
2
2026-07-15
09:17:58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3
2026-07-22
10:34:58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回复时间:2026-07-22 10:34:58
回复:
您好!收到您的来文后,交管部门非常重视,立即进行核查并回复,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网友于6月26日17时46分在酒谷大道二段与林海南路交叉口停放车辆,该时段虽在限时允许停放范围内,但该路段仅允许放学时段接送学生车辆单排靠右临时停放,且驾驶人在现场。网友的车辆停放于第二排,且驾驶员未在现场,已构成妨碍通行的违法事实。
关于选择性执法的疑问,经调取监控及行车记录仪核实,同一时段其他二排停放车辆均有驾驶人员在现场,经现场劝导后已驶离;因网友不在车内无法现场劝导,故依法予以处罚,执法标准一致,不存在选择性执法情形。
限时停车不等于可以随意停放,请广大驾驶员在该路段接送学生放学时务必做到单排、靠右、有序停放,驾驶人须在现场,以免影响通行被依法处置。
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