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生育险报销问题
- 问政网友:忆待莲意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6-04-17 15:23:20
你好,自2016年1月22日起四川妇女生育后,产假休假天数已变更为158天了,那么请问如果单位购买了生育险的,报销生育险,最低生活补助天数是按照158天计算最低生活补助金额呢?还是按揭以前的113天计算最低生活补助金额呢?谢谢!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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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7
15:23:20 忆待莲意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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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09:03:12 江阳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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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21:29:08 江阳区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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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6-04-20 21:29:08
江阳区人社局的回复
网友你好!现就你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获悉,目前我们没有收到关于修改产假天数的正式文件,现在生育津贴计算是根据泸市府函【2013】4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五条第3点“正常生育或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及泸市府发【2007】3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遇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一)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其它器械助产增加7天生育津贴;(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三)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增加30天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