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泸州市中医医院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用药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建议
- 问政网友:136****9756
- 问政对象:市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6-07-21 18:56:31
泸州市医保局并泸州市卫健委
投诉事由:
本人因疾病治疗需要,持泸州市中医院本院副主任医生开具的处方,前往该院急诊科,要求注射“奥马珠单抗”(注:该药品属于四川省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管理范畴)。然而,该院急诊科工作人员拒绝执行本院处方,明确表示院外配药均不予注射,建议本人前往院外社区诊所自行处理,院外诊所同样以非本院处方药品拒绝为患者注射,现在患者是药在手上,无法治疗的荒唐现状。
事实与理由:
1. 责任主体缺失,违背医疗规范。“奥马珠单抗”为处方注射剂,具有潜在风险,必须在具备急救条件的医疗机构完成注射及观察。泸州市中医医院作为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又是泸州市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用药认定机构与治疗机构,理应具备完善的药品调配和注射技术能力。但该院急诊科拒绝提供本院医师签名处方的注射治疗服务,此举不仅违反诊疗常规,更是将本应由医院承担的医疗安全责任,直接转嫁至不具备急救条件的院外诊所,严重漠视患者生命安全。
2. 标准不一,技术能力存疑。 据本人亲身经历,同属泸州市的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附属中医院,对于本院医生开具的同类“单行支付药品”院外配药处方,均可在本院的急诊科予以注射治疗。同一城市、同等级别的医疗机构敢于承担风险并具备执行能力,唯独泸州市中医医院予以推诿,这充分暴露了该院在急诊急救能力、药品不良反应处置及医护技术水平上的严重不自信。
3. 违背“定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
四川省单行支付药品实行“五定”管理:定认定机构、定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供药机构、实名制管理。泸州市中医医院既然被确定为该药品的认定机构同时又是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治疗职责——包括药品注射。如果医院只开处方怕承担风险不提供注射,那“治疗机构”就成了空壳。
4. “治疗机构”不等于“只管开药”
“治疗”是一个完整过程——评估、开方、给药、观察、处理不良反应。奥马珠单抗说明书记载,大部分过敏反应在注射后2小时内出现,部分在24小时后;专家共识明确要求前3次注射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并留观足够时间;药物需在具备留观条件和抢救过敏性休克相关医疗设施的医疗机构注射。院外的社区诊所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
5. 院外配药≠推卸注射责任
四川省卫健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处方外配的责任主体,应将外配处方纳入统一药事管理。医院让患者“去外面另找诊所注射”,是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强行转嫁给不具备急救条件的机构。
投诉请求:
1、请求市医保局对泸州市中医医院作为“单行支付药品治疗机构”名实不符,拒绝提供注射治疗服务的行为进行核查,责令其依法履行治疗机构职责,并且应由该院急诊科作为患者完成药品注射的唯一科室;
2、如该院确无能力或拒绝承担院外配药注射风险,请求市医保主管部门重新评估或取消该院其“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认定机构/治疗机构”资格。
3、请求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就单行支付药品“只管开方、不管注射”的流程漏洞进行调研并出台规范,避免更多患者陷入“有药无处打”的困境。
-
1
2026-07-21
18:56:31 136****9756 已问政 -
2
2026-07-22
16:19:55 市医保局 已转交 -
3
2026-07-22
16:38:55 市医保局 已受理 -
4
2026-07-27
15:17:55 市医保局 已回复 -
5
2026-07-27
16:01:05 136****9756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市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6-07-27 15:17:55
市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取消泸州市中医医院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用药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建议”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这次反映的情况主要属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方面的管理问题,属于卫健部门的职能范围,我局也与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了沟通。
市医保局管理科工作人员已于7月22日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科室:医保管理科
联系电话:0830-2581031
泸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