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铺违约金处置结果不满意,申请二次督办处理。
- 问政网友:用户3c883
- 问政对象:江南新区
- 提问时间:2026-07-27 13:05:50
本人系江南新区安置房4区2号楼桢楠路132号商铺承租方,此前已通过12345提交退费诉求,承办单位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给出办结回复,仅以合同条款为由全额没收20000元履约保证金,本人对此处理结果不认可,申请重新督办调解,理由如下:
1.本次约定违约金法定标准偏高,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本人租赁商铺建筑面积314㎡,租金单价17元/㎡/月,月租金合计5338元。合同约定提前退租即全额没收20000元保证金,折合约3.75个月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商铺正常招租合理空置期一般为1个月左右,该违约金已经超出合理上限。本人已于6月8日告知对方公司因经济困难不能续租,并在6月29日腾空商铺并通知对方管理人员征得同意后将商铺退给对方进行管理和招租,主动压缩对方空置损失,仍被全额扣除保证金,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2.对方作为国企,应当兼顾民生实际,拒绝机械套用合同条款。泸州昊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国企下属企业,兼具社会责任属性,不应机械生硬地只执行合同条文。本人因客观经营困难无力续租,并非恶意违约,主动提出协商解决方案,但工作人员始终只重复“按合同执行”,没有针对困难个案实行一人一策、柔性处置,未体现国企的民生服务温度。
恳请相关部门再次牵头组织调解,督促江南新区建设投资公司结合我的实际困难与法定合理标准,酌情调低违约金,将剩余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感谢为上!
-
1
2026-07-27
13:05:50 用户3c883 已问政 -
2
2026-07-29
09:38:55 江南新区 已受理 -
3
2026-07-29
09:42:28 江南新区 已回复 -
4
2026-07-29
10:14:23 用户3c883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江南新区
- 回复时间:2026-07-29 09:42:28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文正平台反映的“对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铺违约金处置结果不满意,申请二次督办处理”已收悉,我单位已于7月28日进行了认真复核,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违约金偏高,有违公平原则”的问题
您主张20000元保证金折合约3.75个月租金,认为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经复核:该保证金条款系您与泸州昊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自愿协商达成的明确约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即意味着双方对各项条款的认可与接受,提前退租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后果在签约时系您应当预见并自愿承担的商业风险。我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无权超越合同约定擅自调整违约金标准。同时,甲方在您退租后,除不予退还保证金外,已不再就剩余租期租金另行追偿,亦未主张其他违约责任,已在实际操作中考虑了您的履约情况。
二、关于您提出“国企应当兼顾民生实际,不应机械套用合同条款”的问题
我单位充分理解您因经营困难无力续租的实际处境,也认同国企应当体现民生服务温度。但需要向您说明的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是依法合规经营,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根本依据,尊重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必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无权在缺乏法定或合同约定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减免违约金。在前期办理中,我单位工作人员已多次与甲方沟通协调,建议甲方充分考虑您的实际困难,最终甲方同意不再就剩余租金另行追偿,这已是我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的最大协调努力。
综上,我单位在前期办理中回复内容合法合规,处置程序适当,已尽到告知、解释和协调义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罗子淇
联系电话:15183081609
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 7月 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