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源超市无法进行线上开取已消费的发票 希望相关部门责令被投诉单位规范发票开具流程
- 问政网友:HOGNQUNER
- 问政对象:江阳区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26-08-01 15:10:56
被投诉单位:泸州市江阳区绿源超市泰安店铺
经营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泰瑞路11号
一、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6年7月31日20时53分在泸州市江阳区绿源超市进行消费(消费金额:109.65元,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可提供支付记录及购物小票为证)。消费完成后,本人当场向该超市工作人员要求开具发票,工作人员告知当日无法开具发票,要求本人次日再次到店办理。本人认为,消费者已完成消费,商家理应当场提供发票,要求消费者为一张发票往返跑两次,严重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极不合理。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商家在收取消费者款项后,应当即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索要发票是法定权利,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立即开具发票。若商家拒不履行,消费者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投诉诉求
1. 请求税务机关责令被投诉单位依法为本人补开2026年7月31日消费的发票;
2. 请求税务机关对被投诉单位拒绝当场开具发票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 请求税务机关责令被投诉单位规范发票开具流程,确保消费者在消费完成后能够当场取得发票,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证据材料
1. 2026年7月31日20时53分在该超市的支付记录截图;
2. 该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
恳请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诉人:王万鸿
日期: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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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
15:10:56 HOGNQUNER 已问政 -
2
2026-08-04
16:12:52 江阳区税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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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16:13:11 江阳区税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6-08-04 16:13:11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泸州市江阳区泰乐源经营部未开发票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1.核实被举报人准确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泸州市江阳区泰乐源经营部,纳税识别号92510502MAC9D23L4N法人:朱宇恒,登记注册类型:私营独资企业
2.核实结果及详细情况。举报人未取得发票“属实”,不存在拒开票行为,核查人员通过调查核实,该纳税人表明将会联系举报人,核实清楚后及时为对方开具发票,核查人员联系举报人,举报人表示已收到发票。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袁波、王威
联系电话:0830-6568356
江阳区税务局方山分局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