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占用林地 希望相关部门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一切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 问政网友:冷鹏
- 问政对象:金兰街道
- 提问时间:2026-08-10 15:56:14
林地位于古蔺县农场村三组12号(小地名:山王岭),该林地使用权原登记在本人父亲冷学刚名下,现由本人继承。
近期,被举报人在没有取得林地占用审批手续,也未经过林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林地上开挖可供车辆通行的土路,同时在林地范围内搭建棚舍,引进鸡苗(约500只)开展养鸡,持续破坏林地地表与植被。
本人多次沟通制止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占用林地修路、搭建构筑物必须经过林业部门审批,该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举报诉求:
请求林业执法部门到现场实地勘验,测量被侵占破坏林地面积;
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一切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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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08-10
15:56:14 冷鹏 已问政 -
2
2026-08-13
16:09:09 金兰街道 已受理 -
3
2026-08-13
16:15:44 金兰街道 已回复
- 回复单位:金兰街道
- 回复时间:2026-08-13 16:15:4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关于冷学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损毁集体林地、占用商品林约80平方米修建机耕道的问题已收悉。我街道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自然资源站调查核实,您反映的冷学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损毁集体林地、占用商品林修建机耕道的情况属实。经现场勘测,该村民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商品林地约80平方米修建机耕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情况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自然资源站已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具体措施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一切占用林地的施工行为,不得继续扩大占用面积。
2.责令限期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依法处罚:如当事人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恢复,我街道将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下一步工作
我街道将持续跟踪督促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恢复工作,并加强对辖区内林地的日常巡查监管,严防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同时,我街道将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该案件进行后续处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最后感谢您的问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请致电 0830-714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