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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同街道同物业下业主议事房处置标准不一的投诉

  • 问政网友:胡友祥
  • 问政对象:永宁街道
  • 提问时间:2026-08-11 16:10:28

关于同街道同物业下业主议事房处置标准不一的投诉

现就永宁街道在同街道、同物业管辖范围内,对同类业主议事房采取差异化处置、存在明显双重标准的问题,向贵单位实名反映,恳请依法依规核查纠正。

本人此前多次就本小区案涉构筑物(移交协议明确标注为业主议事房)长期关闭废弃、资源闲置浪费的问题进行反映,申请将其开放作为业主活动室或停车房使用,以盘活公共资源、满足业主实际需求。但街道答复明确以“该建筑为业主议事房,按规定不得挪作他用”为由,直接否决开放申请,禁止本小区在该空间停放车辆及开放使用,导致该公共配套长期闲置,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然而,经本人实地核查、固定证据后发现,同属永宁街道管辖、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依据同一三供一业移交协议移交的其他多个小区,其同类构筑物同样被明确标注为业主议事房,实际使用现状却均为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部分还堆放各类杂物,与本小区案涉建筑的使用需求、潜在使用场景完全一致,却未被街道禁止停车,也未被认定为“挪作他用”,更未受到任何约束整治。

同一街道管辖、同一物业服务模式、同一移交文件依据,同类构筑物均在三供一业移交中被统一定性为业主议事房,却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置结果:本小区被严格执行“不得挪作他用”禁令,公共配套长期闲置;其他小区同类情况却被默许,正常用于停车使用。这种明显的差异化处置,严重违背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同等对待的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行、双重标准履职。

业主议事房作为专项公共配套,用途具有特定性,若“不得挪作他用”是街道制定的统一管理要求,理应在同街道、同物业范围内一体执行、一视同仁,而非仅针对本小区单独设限、刻意区别对待。街道此前的答复与实际管理执行情况相互矛盾,既未能公平落实管理要求,也未合理盘活公共资源,其差异化处置行为直接损害了本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难以服众。

据此,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1. 请书面明示同街道、同物业下,同类业主议事房处置标准不一的具体政策依据,详细解释为何本小区被严格执行“不得挪作他用”禁令,而其他小区同类情况却被默许、未受任何约束;

2. 请责令永宁街道统一管理标准,要么对同街道、同物业下所有将业主议事房挪作停车使用的小区一并开展全面整治,杜绝选择性执行;要么立即撤销对本小区的停车禁令,参照其他小区执行标准,允许本小区开放使用该构筑物,盘活公共资源;

3. 请永宁街道就此前“不得挪作他用”的答复与实际执行中的双标问题作出书面解释,主动纠正差异化处置行为,切实保障各小区业主的公平待遇,维护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问政跟踪
  • 1 2026-08-11
    16:10:28
    胡友祥 已问政
  • 2 2026-08-13
    09:26:05
    永宁街道 已受理
  • 3 2026-08-14
    10:53:19
    永宁街道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永宁街道
  • 回复时间:2026-08-14 10:53:19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事项回复如下:

1.经核查,不存在同一街道、同一物业服务范围内对同类业主议事房采取差异化处置的情形。

2.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永宁街道及社区对原泸天化所属的10个小区开展摸排,发现下东村小区、打渔村小区、东门口小区、红三村小区存在私自将车辆停放进入业主议事房的情形。

3.永宁街道办事处会同永宁路社区、人民路社区及胜利街社区,分别于2026年8月11日、2026年8月13日,向上述4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及临港物业下达了《纳溪区永宁街道办事处物业行业检查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主体立即恢复业主议事房的原有使用功能,不得违规改变该场地用途。

4.原泸天化所属小区均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各小区由各自业主委员会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自主管理,街道无权制定统一管理标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疑问,可致电永宁街道建管站,电话号码:0830-8561729。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