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建设冷却塔的情况反映 希望相关部门书面答复核查结果、违法认定结论、整改方案及时限
- 问政网友:hjlcl
- 问政对象:合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6-08-14 15:26:31
信 访 人:正力花园6、7栋利害关系业主
涉事地点:合江县符阳街道正力·太平洋商业综合体(合唐荟商场)
一、基本事实
1.正力·太平洋商业综合体(合唐荟商场)系烂尾续建项目,规划、报批文件仅载明设置空调机组,未规划、未公示冷却塔建设。主管部门为推进项目续建放宽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在未办理规划变更、未重新开展环评、未征求利害关系正力花园6、7栋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重大型冷却塔,该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环评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本身即属于违法行为。
2.冷却塔与空调机组不属于同类设施,该冷却塔将长时间运行,产生持续噪声、低频震动、高温热辐射、水汽漂水污染,直接影响6、7栋居民正常生活与身体健康。
3.业主多次通过12345投诉、参与社区座谈两次,未取得实质整改。相关单位以“楼顶荷载有限,冷却塔无法移位”作为答复结论,该理由不能成立:冷却塔本就未纳入审批的设施,属于违法增设,不能以结构荷载为由免除规划、环评法定责任,更不能以荷载理由合法化。
二、技术风险简述
1.噪声:冷却塔声功率级85dB,住宅限值≤50dB,无屏障防护距离需30–50米,设隔声屏障仍需20–30米,现状间距不达标;
2.卫生:冷却塔水汽存在军团菌风险,按WS 394-2012,与居住区防护距离建议≥25米,并需定期消杀;
3.安全防火:设备高度超5米,玻璃钢材质存在火灾隐患,需满足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4.飘水:漂水腐蚀外墙、车辆,加剧局部湿热环境。
三、法律依据
依据现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和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优化布局、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该项目报批仅为空调机组,现场擅自增设冷却塔属于污染设施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开展环评、落实公众参与程序,选址防护距离不足,未严格落实强制规范。
四、核心诉求
1.复核该项目规划、环评批复文件,核查冷却塔是否属于批复范围,认定擅自增设冷却塔的违法性质;
2.建设单位制定可行整改方案,达标前不得持续建设;
3.书面答复核查结果、违法认定结论、整改方案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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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5:26:31 hjlcl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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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7:14:02 合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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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7:15:26 合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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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7:36:21 hjlcl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合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6-08-14 17:15:26
市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违规建设冷却塔的情况反映 希望相关部门书面答复核查结果、违法认定结论、整改方案及时限”已收悉,我单位已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所反映的要求设备更换安装位置问题。我单位于2026年8月3日再次向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了解了相关情况:在项目设计单位自身验算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确保验算结果的真实有效性,项目投资单位于2026年8月6日委托第三方建筑结构鉴定评估机构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针对设备移到楼顶其它位置安放,楼体结构是否具备承载能力再次进行了验算。经再次验算,冷却塔基础及设备运行重量大于了楼顶其它位置原始结构设计荷载,因此,直接在正力太平洋1号楼商业综合体屋面的其它地方安装冷却塔不可行。我局会持续跟进,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协助解决您所反映的问题。
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