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自建房是否纳入不动产“登记难"“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 问政网友:flylee
- 问政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问时间:2026-08-15 21:01:04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根据贵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7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咨询问题如下: 1.城镇居民自建房屋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证,现在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四川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等政策,城镇居民自建房屋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处理? 请详细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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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5
21:01:04 flylee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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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8
09:04:5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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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09:45:2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回复时间:2026-08-20 09:45:24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城镇居民自建房是否纳入不动产‘登记难’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已收悉,我单位已于8月17日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第四条工作要求第(三)款:“严格控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范围,严防违法违规行为以历史遗留问题合法化。纳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项目,须满足权属清晰无争议,房屋消防和质量安全合格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后,方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7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自然资规规〔2025〕2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土地上已出售或交付使用的城镇住宅,因相关审批、验收、税费及材料缺失等导致不能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的。同期国有土地上已出售或交付使用的商业、办公、教育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已出售或交付使用的工业、仓储房屋在符合当地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可参照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适用本实施意见:1.存在权属争议;2.房屋消防或质量安全不合格;3.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4.被列入征收或改造、整治等拆除范围(经人民政府同意作为保留建筑的除外);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若该自建房符合上述规定,即可适用上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政策。
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于8月18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