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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投诉三溪·江湾城B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业主权益

  • 问政网友:komals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6-08-17 10:44:27

三溪·江湾城B区泸州三溪酒城江湾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经营收益条款严重损害业主权益:属于业主的公共部分的经营收益,扣除物业公司的管理费和税金后,物业公司还要占有50%。据物业公司称该条款内容与在住建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那么请问主管部门:

1、该条款内容是否与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2、如若一致,改条款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凭什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区域的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公司的管理费和税金后,物业公司还要占有50%收益?!这样的条款是否合规?是否属于侵占业主的公共收益?!这样的不合理条款为何能通过备案》?!

3、三溪酒城江湾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流程是否合规?!

问政跟踪
  • 1 2026-08-17
    10:44:27
    komals 已问政
  • 2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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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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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 4 2026-09-08
    15:30:55
    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6-09-08 15:30:55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1. 合同内容与备案合同内容一致。2. 三溪.江湾城B区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备案不属于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范畴,仅为登记告知事项。若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为准。3. 我局已对三溪.江湾城B区公共收益开展监督指导工作,严格按照《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泸住建规〔2025〕6号)文件要求予以规范。公共收益在扣除不超过30%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若有疑问,请致电0830-2504771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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