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珑湖半岛1号楼电梯安全隐患监管责任归属的问政
- 问政网友:任可
- 问政对象:鱼塘街道
- 提问时间:2026-08-26 12:06:09
关于珑湖半岛1号楼电梯安全隐患监管责任归属的问政
致:相关监管部门
事实陈述:
珑湖半岛1号楼电梯长期故障,至今仍未修复。2026年8月18日,本人母亲突发疾病晕倒,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因电梯无法使用,被迫爬楼入户施救,严重耽搁了黄金时间。万幸母亲最终无大碍,但该栋楼居住人群以老人和儿童为主,电梯长期带病停运,居民生命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此前本人已就电梯维修问题多次向物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但至今问题未得到解决。
法律依据:
一、物业公司的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物业公司对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物业公司发现电梯故障后不报修、不维修,属于未尽管理职责,一旦发生事故,物业公司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乃至行政责任。
二、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依法实行严格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责任的严重性。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即构成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各地已有物业公司因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被处以数万至十万元罚款的先例。如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相关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本次问政核心诉求:
本人不再追问电梯何时修好——因为电梯已停运多日,各级监管部门至今未对物业公司的失职行为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监管缺位是客观事实。
本次问政唯一诉求:请明确告知——在电梯未修复期间,如因电梯无法使用导致任何居民(尤其是老人、儿童)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延误急救、被困、坠亡等),最终由哪个部门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由该部门直接向本人作出书面答复。
请贵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本人将依法保留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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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12:06:09 任可 已问政 -
2
2026-08-26
15:29:55 鱼塘街道 已转交 -
3
2026-08-31
11:24:32 鱼塘街道 已受理 -
4
2026-09-03
14:51:40 鱼塘街道 已回复
- 回复单位:鱼塘街道
- 回复时间:2026-09-03 14:51:40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的“关于珑湖半岛1号楼电梯安全隐患监管责任归属的问政”问题已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珑湖半岛小区1号楼货梯丝绳故障无法正常使用需要更换。由于已过质保期,属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范围内。2026年8月11日龙马潭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鱼塘街道、望山坪社区、小区业委会、部分业主代表已现场确认钢丝绳故障,根据《泸州市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使用流程,通过招标比选方式择优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施工。2026年9月2日电梯已完成修复,已恢复正常运行。
如还有其他疑问,请直接与我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推进我们的工作,联系电话:0830-858837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关心,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鱼塘街道办事处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