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法定程序完善餐饮许可登记环节履职工作的问政
- 问政网友:136****9756
- 问政对象: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 提问时间:2026-08-26 13:50:44
关于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法定程序完善餐饮许可登记环节履职工作
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线索或者案件时,负有及时移送的法定义务。
经了解,目前本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实务中,只核定经营房屋性质和食品安全相关事项,而对上述法定程序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选址禁止性提示告知义务未落实。 在受理重油烟餐饮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时,未向经营者书面告知《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关于餐饮禁设点位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容易产生行政信赖,误认为取得证照即代表项目选址全部合法,盲目投入装修、设备,后续被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极易引发行政争议。
二是违法线索移送制度未落实。 在登记、许可过程中发现属于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禁设点位、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餐饮的涉嫌违法线索时,未落实线索移送制度,没有留存线索移送记录,矛盾全部后置到末端执法环节。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建议并非要求将环保选址设置为食品经营许可法定前置驳回条件。《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仅审查食品安全硬件条件,部门规章不能增设上位法律没有设定的许可条件。但登记环节的选址提示、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义务,应当落实到位。
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监督检查或者在查处案件等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属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线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相关法律风险。
为此,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完善餐饮类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工作流程,落实书面选址禁令提示制度。 对申请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项目的经营者,在登记注册环节书面告知《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禁设规定。告知内容应包括:(1)法定禁设区域的具体范围;(2)违法选址的法律后果;(3)投资风险提示——营业执照的办理不代表经营场所符合环保选址条件。同时做好告知记录,由经营者签字确认,留存归档。
二、建立涉嫌违反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线索移送工作机制。 在登记、许可、日常检查中,发现商户拟在法定禁设点位新建、改建、扩建重油烟餐饮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江阳生态环境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整留存移送台账、移送记录,做到全程留痕。
三、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基层市场监管所开展《生态环境法典》专题业务学习。 明晰本部门法定职责边界,纠正只核查食品安全条件、忽视法律风险提示的履职偏差。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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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13:50:44 136****9756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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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10:53:02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已受理 -
3
2026-09-14
11:24:26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2026-09-14 11:24:26
网友您好!现就您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关于“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法定程序完善餐饮许可登记环节履职工作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9月11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关于餐饮服务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我局已于2025年起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环节中,对于在我区新办的餐饮服务类经营主体和新增“餐饮服务”经营范围的经营主体,填写发放《关于餐饮服务相关事项的提醒函》,《提醒函》中已向餐饮服务经营者明确告知“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等相关规定,同时告知经营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住所(经营场所)选址告知书》,在办理经营范围含相关餐饮服务经营主体登记环节告知其选址禁止性要求,告知书一式两份,经营主体和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我局已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相应告知和登记工作。
二是关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线索的移送,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在禁止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将及时按照规定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江阳生态环境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处理。
三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业务学习,我局组织我局各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和窗口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学习。
2026年9月11日,我单位工作人员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将上述情况告知于您,您表示已知晓。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830-7371324具体咨询详情。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