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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广东的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并入四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吗

  • 问政网友:星晨
  • 问政对象:纳溪区人社局
  • 提问时间:2026-09-08 10:41:37

敬爱的社保局办事员:

我想帮我的亲戚王A(户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咨询一下养老保险的事宜,情况如下:

亲戚王A是1967年生人,计划于2027年10月退休。目前已购买的保险如下:

1.四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于2012年购买,现已连续缴费满180个月(15年)。

2.广东的职工养老保险:于2017年购买,在2027年10月退休时,连续缴费不足15年,且无法一次性补足15年的保费。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想咨询,王A是否能将广东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四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如果能,需要在什么时候联系哪些部门以办理养老保险转接手续?

如果不能,王A的养老保险是否只能退费广东的职工养老保险?

期待您的耐心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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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人社局
  • 回复时间:2026-09-10 17:54:48

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查,王A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缴费15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即可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人社部发〔2014〕17号和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后办理。相关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沟通,您已知晓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咨询电话0830-85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