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江阳区某小区物业以“印章无防伪码”为由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投诉
- 问政网友:Tietou
- 问政对象:蓝田街道
- 提问时间:2026-09-14 11:06:19
关于江阳区住建局将充电桩安装诉求推诿至社区、物业以“合同章无防伪码”无理设障的投诉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本人系泸州市江阳区(蓝滨城观府)业主,持有该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已购置新能源汽车,现申请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
二、事实经过
本人已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单位(注册地:上海)承担充电桩安装施工。施工单位已向本人提供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全部资质证明文件,并出具加盖合同专用章的施工承诺书。该合同章带有防伪纹,系合法刻制。
小区物业以“合同章无防伪码”为由,拒绝在供电部门所需的《物业同意安装证明》上盖章,导致本人无法向供电公司提交报装申请。本人向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后,该局未依法履行物业监管职责,将诉求转派至社区处理。社区无认定印章合法性的职权,亦无权责令物业整改,仅作协调后无果,实质形成“住建推社区、社区和稀泥”的推诿循环。本人已就此向12345投诉,但问题仍未解决。
三、法律与政策依据
1. 物业仅有配合义务,无审批否决权。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物业的角色是配合者,而非审批者。
2. “合同章必须有防伪码”无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法规未强制规定合同专用章必须印有“防伪码”。印章的法律效力核心在于其真实性(是否合法刻制、是否代表公司真实意志),而非表面是否有数字编码。施工单位注册地在上海,其合同章系合法刻制,带有防伪纹,法律效力不受影响。物业以“无防伪码”为由拒绝配合,属于以形式审查为名行拒绝配合之实,缺乏正当性。
3. 江阳区住建局推诿至社区属于未依法履职。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住建部门对物业行业的监管职责。社区和街道不具备认定印章合法性、责令物业整改的行政职权。将此类专业性投诉转派至无权处理的层级,实质是回避监管责任。
4. 持有产权车位的业主享有安装自用充电桩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确立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属于对车位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无需业主大会表决,亦非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泸州市明确规定,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是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法定条件之一。
四、投诉诉求
请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物业监管职责,对物业以“合同章无防伪码”为由拒绝配合充电桩安装的行为进行核查,责令其限期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不得以无法律依据的印章格式要求设置障碍;
请明确回复“合同章是否必须有防伪码”的具体法律依据。如无法提供,应认定物业要求不合法,并责令整改;
请将本诉求提级至有处理职权的层级办理,避免再次转派至无权认定印章合法性、无法责令物业整改的社区或街道;
如物业或相关单位继续推诿,请求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泸州市物业信用监管规定,对拒不配合的物业企业予以通报或信用扣分处理。
本人已备齐车位产权证、施工单位全套资质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可随时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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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1:06:19 Tietou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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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8:09:13 蓝田街道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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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09:46:51 蓝田街道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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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09:48:10 蓝田街道 已回复
- 回复单位:蓝田街道
- 回复时间:2026-09-20 09:48:10
蓝田街道办事处回复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关于“关于泸州市江阳区某小区物业以“印章无防伪码”为由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投诉”网络问政已收悉,经街道业务部门核实办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在接到问政人反映安装充电桩物业拒盖证明的诉求后,社区已多次电话联系问政人和物业开展协调。经核实,问政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所加盖的合同章无防伪编码,物业依据住建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无法对该印章真伪予以核实,据此提出两种办理路径:一是使用带防伪编码公章;二是提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公章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截止目前,问政人尚未补齐上述相关佐证资料,物业暂未予以盖章。同时,我街积极对接区住建局就该事项进行核实,经主管部门反馈,问政人暂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盖章资料;针对无防伪编码的印章,现有条件下主管部门亦无法直接甄别判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如您对物业提出的材料要求仍存在不同意见,建议向江阳区住建局进一步咨询反馈。待后续补齐全部合规材料后,可再次联系社区协助开展沟通对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