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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泸县金月湾小区物业的投诉信

  • 问政网友:用户90365
  • 问政对象: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26-09-29 09:29:40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泸县玉蟾街道金月湾小区业主,已购买小区地下固定车位,享有该车位合法使用权。按照物业服务约定,车位管理费标准为50元 / 月,本人已于2020-2021年正常缴纳车位管理费。但自缴费之后,小区物业长期怠于履行地下车库管理职责,车库出入口、车位管控形同虚设,大量未购买车位的外来车辆、小区无车位业主车辆可自由进出地下车库、随意占用车库公共通道及车位区域停放。

   物业收取车位管理费对应的核心义务,是对车库通行秩序、车位专属使用权进行管理维护。但物业长期不作为,没有对车库车辆进行区分管控,导致购买车位的业主付费后,专属车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未购车位车辆却可免费进入车库停放,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鉴于物业未实际提供合同约定的车位管理服务,本人在缴纳了2020-2021年车位管理费后暂停缴纳费用,该行为系针对物业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抗辩。

   现本人拟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在向供电部门申报过程中,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并盖章。本人向小区物业提出申请后,物业以本人未缴纳车位管理费为由,拒绝盖章,以此阻碍本人安装充电桩。

    法律、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人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属于对车位的合理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车位管理费纠纷与充电桩协助义务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即便认为本人欠缴车位管理费,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债权,无权以拒盖章的捆绑方式催收费用,变相限制业主合法权利。

    3.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第四条明确: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配合现场勘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

   综上,物业两项行为涉嫌违规:一是不履行地下车库秩序管理义务,收取费用却不提供对应服务;二是将车位管理费缴费义务与充电桩协助义务强制捆绑,恶意设置障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如下投诉请求:

    1. 督促被投诉物业履行车库管理义务,对地下车库实施规范化有序管理,制止无车位车辆随意驶入停放;物业在车位管理落实到位、真正提供对应车位管理服务后,方可收取车位管理费;对本人2020 -2021年已缴纳的车位管理费予以顺延抵扣。

    2. 责令被投诉物业不得以车位管理费存在争议为由,为本人自有产权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设置障碍,立即为本人充电桩安装申请材料履行盖章确认的协助义务,配合完成充电桩报装手续。

   3. 对该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捆绑收费、阻挠业主合法安装充电桩的违规行为依法核查处理。

问政跟踪
  • 1 2026-09-29
    09:29:40
    用户90365 已问政
  • 2 2026-09-30
    12:38:12
    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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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7:03
    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 4 2026-10-13
    18:27:30
    用户90365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26-10-10 19:27:03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玉蟾街道金月湾小区物业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督促物业履行车库管理义务及车位管理费顺延抵扣问题。我局已要求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车辆出入管控,制止无车位车辆随意驶入停放,切实保障购买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于车位管理费顺延抵扣问题。因该费用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争议,涉及费用抵扣及合同履行标准认定,建议您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关于物业拒绝为充电桩安装盖章问题。我局已要求物业公司不得以车位管理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为您的自有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履行盖章协助义务。

关于对物业违规行为依法核查处理问题。我局将对物业公司是否履行地下车库管理义务、是否存在捆绑收费及阻挠业主合法安装充电桩等行为进行核查。如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责令整改,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同时,我局将持续督促物业公司规范服务行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如有疑问,请咨询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李俊成,联系电话:0830-2931952。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