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移动信号基站的问题
- 问政网友:张勇
- 问政对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提问时间:2016-04-23 19:31:26
我国移动信号基站的建设标准是什么?都说那个信号基站辐射大,信号基站的建设应距离村民的房屋垂直距离多少米?如果隔的太近,是否有权要求其停止建设并撤销其已搭建的钢架?在其范围内的村民房屋是否应拆迁?移动信号基站的建设的流程是什么?及其辐射安全由什么部门监管?当地村民是否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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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3
19:31:26 张勇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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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20:33:14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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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20:42:01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回复时间:2016-04-28 20:42:01
网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移动信号基站的问题”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联系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现答复如下:
1、关于“我国移动信号基站的建设标准”的问题
我国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随着通信行业的高速发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以规范通信工程建设,大体可分为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四大类。如:YD 5110-2009《800MHz/2GH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 5172-2009《800MHz/2GH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 5086-2005《数字移动通信(TDMA)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范》等等。更多标准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标准规范”网上查询。
2、关于“信号基站的建设应距离村民的房屋垂直距离”的问题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2月26日发布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范》,对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在电磁辐射的防护限值、安全要求、强度计算、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是以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范》为依据,环保部门组织检测规定范围内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强度是否超过规定限值标准进行评估,不是以“信号基站的建设应距离村民的房屋垂直距离多少米” 为标准,移动通信基站正下方不一定是信号最强的地方。
3、关于“是否有权要求其停止建设并撤销其已搭建的钢架” 的问题
移动通信基站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行为有法定依据。根据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居民可以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处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但不能剥夺第三方享有通信基础设施的权利。移动通信基站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之一,同时,也是国有资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对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72号令《关于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均有保护通信基础设施的义务,发现盗窃、破坏、损毁等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通信设施产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因此,如果不按相关程序,擅自拆除通信基站建设方已搭建的钢架,有可能触犯刑法。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要求,不是以移动通信基站与村民房屋的距离多少为标准,如果因为某个移动通信基站与村民房屋相隔的距离近而怀疑其环保指标不合格,可向建设方索取该基站的《环评报告》以查证,查证确实不合格,有权向建设方提出整改要求,直到建设方整改合格为止,村民房屋不用拆迁。
4、关于“移动信号基站的建设流程”的问题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2月26日发布的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范》对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首先,立项前报环保部门审批;其次,基站建设方开工建设;第三,审批部门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第四,开通运行。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下发了(泸市府办发(2015)27号)《关于印发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了移动通信基站工程建设的落地执行流程。
5、关于“移动基站辐射安全由什么部门监管、当地村民是否有知情权”的问题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泸市府办发(2015)27号)《关于印发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下发的《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经信部门应当对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通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市无线电办依法对基站的设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依法对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相关的很多标准和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已有公布,欢迎查询。如果怀疑某个移动通信基站环保指标不合格,可向建设方索取该基站的《环评报告》以查证,同时,欢迎通过正常途径向我委及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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