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实施相关问题的咨询
- 问政网友:PH18384361340
- 问政对象:叙永县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26-10-13 13:08:43
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通知》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实施职工最高可达1500元、居民最高可达1000元的定额保障;对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顺产最高可达5000元、剖宫产最高可达7000元的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职工、居民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待遇。
请问,若在上述时间节点之后,泸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公立三甲医院定点产检及生育,对于该《通知》贵单位是否将发布明确的费用报销标准?望回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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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13:08:43 PH18384361340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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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16:03:35 叙永县医保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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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15:36:05 叙永县医保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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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15:37:31 叙永县医保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叙永县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26-10-14 15:37:31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咨询的“《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实施相关问题的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医疗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知>》(泸市医保规〔2026〕1号)第四条“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政策”规定: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保障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三)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您所咨询的时间节点“2026年11月1日”后,泸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公立三甲医院定点产检及生育均按以上标准报销。
相关情况我局经办人员已于2026年10月13日和您电话沟通,您表示知晓并表示满意。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致电0830-6555721进一步咨询。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黄驰
联系电话:0830-6555721。
叙永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