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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催告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江阳区卫生健康局出具医疗投诉事项书面调查处理意见书的催告函

  • 问政网友:183****6005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26-10-19 10:06:25

致: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本人(患者:张靖,视力二级残疾)于2025年5月16日入院泸州市人民医院沙茜院区,入院诊断为右足内踝肿胀,康健城西南医院急诊、人民医院急诊相关检查报告、入院记录均可予以证明。入院时我已明确告知医院受伤时间、受伤全过程变化,告知医院本人患有糖尿病、长期高血糖,存在约三年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并发症,医院长期监测血糖的记录亦可佐证该情况。入院次日,在实施气压波和电刺激理疗半小时后,患处出现红肿,8小时后化脓,24小时内形成潜行性窦道。入院第二天即新发右足第2指至第5指潜行性窦道、糖尿病足3级,医院对该新发重大病情没有任何病历、护理记录;同时医嘱载明的一级护理每小时巡视、心脏监测护理、吸氧护理、吸氧计划,全部无对应记录。医院收取血糖相关费用,但在产生糖尿病足纤维化病变后,并未第一时间使用任何药物协助创面恢复;甲钴胺这类营养神经药物,是在我强烈要求、医疗组讨论之后才予以添加。若不是我主动咨询外院专业骨科、营养科医生,我的足部极有可能持续溃烂,最终面临截肢风险。医疗组未开展治疗方案研讨,未仔细分析纤维化成因,仅反复劝说我出院、转科,后期甚至实施强制出院,未积极制定对症治疗方案,连维生素B12这类基础营养神经药物都未主动开具。

医院长期医嘱开具的气压波压迫治疗与电刺激理疗,本人存在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该理疗方案是否违反理疗禁忌症,恳请核查。理疗仅半小时就出现红肿,8小时溃烂,24小时形成潜行窦道,出现病情恶化后,医疗组未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只反复建议我接受全麻足部清创手术,入院仅4天就计划实施全麻清创手术,该医疗方案的医学指征存疑。清创手术是否有必要使用全麻?普通剖腹产手术仅采用半身麻醉,针对本次清创手术选用全麻,是普通患者都会产生的合理质疑。足以质疑当时医院拟实施全麻清创手术方案是否存在错误、处置是否不妥,术前是否开展了全面、严谨的术前风险评估,术前评估的考量依据、书面评估记录是什么。后续本人未接受该全麻清创手术,创面历时半个月停止渗血,四个半月肌肉才逐步长合。2025年7月14日至16日,医院对本人实施强制出院处置,医患冲突激烈,当地公安派出所为此连续三次出警处置,全程留有出警记录。

医院在强行驱离本人出院后,无故以“未结账”为由,非法扣押、锁定本人医保卡长达三个月,导致本人作为二级视力残疾、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无法正常医保就医、无法购买糖尿病必需维持药物,造成严重就医障碍、身体受损、生活困难。

本人郑重说明费用承担原则:入院初始右足内踝肿胀治疗费、本人既往常规糖尿病基础用药费用,本人自愿承担;但本次住院期间,因医院诊疗护理不当,新发进展的糖尿病足3级、右足第2指至第5指潜行性窦道,以及病情移位肿胀产生的全部治疗、药品、后续上级医院检查费用,属于医院诊疗过错所致,应当查清事实、区分责任后另行单独结算。

医院不得简单以“未结账”为由掩盖自身诊疗、护理、管理多项违规过错。因泸州市人民医院非法扣押、错误锁定本人医保卡所导致的一切后续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就医受阻、身体损害、经济损失,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后果由泸州市人民医院全权承担。

本人于2025年7月15日至7月17日,完整向市、区两级卫健委提交全套证据材料,投诉泸州市人民医院存在13项诊疗、护理严重违规行为,请求依法调查、核实、定性、书面答复。

贵单位收悉全部证据材料后,仅组织医患双方座谈,未实质性核查证据、未依法调查事实、未区分对错责任、未作出任何官方定性,仅任由双方各自陈述、僵持搁置,至今超期数月无任何书面结论、无延期告知,属于明确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残疾人患者合法维权权益。恳请贵单位有错就纠错,不要拿病人的身体开玩笑。

现将医院明确违反国家医疗核心制度、法律法规的重大违规事实逐项列明,请贵单位依法核查、逐项定性:

一、一级护理、吸氧、心脏监测护理全面空转,严重违反医疗核心制度

本人住院明确医嘱:一级护理+持续吸氧护理+心脏监测护理,配套有吸氧计划。依据国家卫健委《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政发〔2009〕49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一级护理患者必须每小时巡视患者、动态观察病情变化、落实监护措施、完整留存护理记录。

本案严重违规事实:

医院未落实每小时巡视,无病情观察记录,无心脏监测护理记录,无吸氧执行记录,吸氧计划也未落实记录。入院第二天就已经出现右足第2指至第5指潜行性窦道、糖尿病足三期新发损害,该关键病情变化完全没有记入护理文书。

依法依规:无记录视为未实施护理、未实施监护,医院完全未履行法定、医嘱规定的一级护理及监护义务,属于严重医疗护理失职。

二、康复理疗长期医嘱无风险评估,机械执行治疗、漠视患者病情异常

本人入院已告知存在三年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并发症,医院仍开具气压波、电刺激理疗,未评估禁忌症;理疗半小时即出现红肿、后续溃烂形成窦道,医院长期开具气压波治疗、电刺激治疗康复项目,但全程未做任何皮肤、创面、血管、软组织、足部窦道风险评估,无任何评估记录,严重违反康复诊疗操作规范。

本人治疗后反复出现足部不适、创面异常、肿胀加重、病情进展,医护人员仅机械答复“长期医嘱只能执行”,不复查、不评估、不暂停、不处置、不调整方案,放任病情持续恶化,未尽基本诊疗审慎义务。

三、隐瞒、漏记新发病情,对进展性糖尿病足、潜行窦道不记录、不处置、不检查

本人5月16日入院仅为单纯右足内踝肿胀,入院次日理疗后即新发糖尿病足3级,右足第2指至第5指多发潜行性窦道,属于住院期间新发、进展性重大病情变化。

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及时记录患者全部病情变化、创面变化、体征变化。

医院在本人入院第二天即出现新发窦道、潜行损伤、肿胀加重的情况下:

1. 不做专项病情检查评估;​

2. 完全不记录新发窦道、潜行创面病变;​

3. 不做创面护理、干预及对症处置,基础营养神经药物需本人强烈要求后才添加;​

4. 不组织规范治疗方案讨论,仅反复劝说、强制出院,出院前拒绝做出院病情评估与复查。

属于典型隐匿病情、漏记病情、未尽诊疗护理责任的严重违规行为。

四、擅自篡改医嘱频次,私自合并理疗项目,无医嘱变更、无合规依据

医生合法医嘱明确:气压波治疗每日两次。

医院护理人员擅自违规操作,将每日两次治疗私自合并为单次连续两段叠加治疗,私自更改治疗频次、治疗时长、治疗方案,无医生变更医嘱、无护理说明、无任何合规依据,属于擅自变更诊疗方案、违规执行医疗操作。

五、医务科负责人民警在场恶意诬陷患者,歪曲事实、滥用管理身份制造医患对立

2025年7月14日—16日强制出院纠纷、派出所三次出警处置现场:

本人全程与医务科廖主任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无任何语言冲突、无任何肢体动作、无任何威胁言行。本人仅依法、书面要求医院出具“无需做出院指征检查”的正式医疗文书,属于患者正当知情、维权权利。

但医务科廖主任当着出警民警的面,两次恶意诬陷本人对其存在人身威胁、危及生命安全行为,歪曲客观事实、恶意抹黑患者、制造对立。

本人当场主动要求民警开启执法记录仪、封存现场视频,以备司法核查。廖主任作为医院纠纷处理主管人员,丧失客观公正立场、捏造事实、诬陷残疾人患者,严重违背医疗管理人员职业准则,请贵单位专项核查、依法定性、书面答复。

六、医院非法扣押、锁定本人医保卡三个月,无任何法律依据,造成本人重度就医障碍

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属于公民个人专属证件、个人财产。

依据《民法典》《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仅可核验医保凭证,绝对无权扣押、留置、锁定个人医保卡。

医患费用争议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医院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账、追责、诉讼,无权以扣卡、锁卡方式胁迫患者、限制患者基本就医权利。

医院非法扣卡、锁卡长达三个月,直接导致本人糖尿病必需药物无法正常医保购买、门诊复查无法正常报销、基础慢病维持治疗受阻,严重侵害残疾人基本就医保障权利。

由此产生的一切无法报销损失、病情加重损失、就医维权损失,全部责任由泸州市人民医院承担。请贵单位责令医院立即无条件返还、解锁本人医保卡,并对该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七、市、区卫健委严重超期未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人2025年7月17日前已完整提交全部证据材料,法定办理时限:受理后60日,复杂案件最长延期30日,且延期必须书面告知。

本案最迟法定办结日为2025年10月16日,目前已严重超期,无任何调查结论、无任何延期通知、无任何书面答复,未依法履行医疗纠纷监督、调查、答复职责。

八、超期不答复直接造成本人重大生活、身体、权益损害

因贵单位长期未出具官方调查结论、未厘清医患责任、未处理医院违规问题,导致本人无法合规办理出院、医保系统长期锁定在院状态、重庆医保门诊手工报销全面拒收,叠加本人视力二级残疾、行动不便、慢病缠身,长期滞留纠纷、就医无保障、维权无结果,身心遭受持续严重损害。

本人将于10月22日前往重庆西南医院,对糖尿病足3级、右足第2指至第5指潜行窦道再次做专业检查评估,相关检查结果将作为本案重要病情佐证材料。

正式催告请求

请贵单位自收到本催告函15日内,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医疗投诉调查处理书面意见书》,逐条逐项完成:

1. 对本人13项投诉问题逐项核查、逐项答复、逐项定性、明确违规与否;​

2. 核查以下全部事项并依法定性:医院明知本人有三年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仍开具气压波、电刺激理疗,该理疗方案是否违反理疗禁忌症;一级护理未落实每小时巡视、无病情观察记录、无心脏监测、吸氧及吸氧计划相关记录;入院次日新发右足第2指至第5指糖尿病足3级潜行窦道却无任何记录;理疗后短时间内病情急剧恶化,医院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收取血糖相关费用但在糖尿病足纤维化形成后,未主动使用甲钴胺、维生素B12等营养神经药物,相关药物是本人强烈要求后方才添加;未组织治疗方案讨论、仅劝说、强制出院;擅自更改气压波医嘱频次;入院4天拟实施全麻清创手术,核查该手术是否具备合理医学指征、全麻选择的必要性、术前风险评估是否到位、术前评估的书面记录及考量依据;​

3. 核查派出所三次出警全过程、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对医务科廖主任当众诬陷、捏造威胁事实的行为作出专项调查认定;​

4. 依法认定医院非法扣押、锁定医保卡行为违规,责令立即返还解锁,确认后续全部报销损失、就医损失由医院承担;​

5. 依法区分、厘清本次住院原发病情费用与医院过错导致的新发窦道、进展病情费用,明确费用分担、另行结算方案;​

6. 完整载明调查经过、事实认定、违规定性、责任划分、整改及处理意见、书面答复结论。

若贵单位继续逾期拒不履职、不出具法定书面调查结论,本人将立即向四川省卫健委、省级12345提交督办投诉,并依法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全部法律责任。

附言,因视力有限无法证据全上传,但无虚假证据,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问政跟踪
  • 1 2026-10-19
    10:06:25
    183****6005 已问政
  • 2 2026-10-22
    10:31:43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3 2026-10-22
    10:32:22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 4 2026-10-22
    20:47:02
    183****6005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26-10-22 10:32:22

张靖女士:

您好!您在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关于“医疗投诉事项书面调查处理意见书的催告函”留言已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您于2026年7月15日提交的举报泸州市人民医院相关材料已收悉。目前,我委正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鉴于您多次提交不同资料和诉求,为全面查清事实,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办结期限延期至2026年12月16日。调查结束后,我委将及时向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如有疑问,请致电0830-3191151。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