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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教师违约金的赔偿问题

  • 问政网友:hxmde1314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6-05-03 16:13:21

我是泸县一村小老师(立石镇团结小学),刚考到学校的时候与学校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服务年限5年,如单方违约,按5000元每年付给学校违约金。对此,我有一下疑问:

1、5年的服务年限时招考上明确规定的,我在报考时便已知晓,而这5000元每年的违约金却没有在任何地方明文规定。请问这样合理吗?

2、为什么同一个片区却有不同的违约金赔偿额,请问违约金的多少是凭借什么制定的?


问政跟踪
  • 1 2016-05-03
    16:13:21
    hxmde1314 已问政
  • 2 2016-05-03
    16:55:10
    泸县 已受理
  • 3 2016-05-10
    17:37:36
    泸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6-05-10 17:37:36

泸县教育局回复

网友“hxmde1314”,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关于教师违约金的赔偿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问题。

设置最低服务年限,是相关部门或学校为稳定教师人才队伍,促进教师有序合理流动而做出的规定。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就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等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协商约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如果本人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时就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则应履行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