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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社保在两地购买有间断年限的情况

  • 问政网友:胡焕良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6-05-05 10:15:30

各位主管领导你们好,我是一名外出务工人员,我之前是泸县远大煤矿的在册职工,1997年离职后到广东中山市这边打工,我在泸县的社保缴费时段大概是从1990-2003年,直到2008年5月份广东中山这边公司才给我购买社保,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我的社保可不可以转回泸县?或者是从泸县转到中山?间断的几年可不可以不补交?如果不补交个人会有什么损失?希望尽快到相关部门的权威回复。

祝:各位领导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写信人: 胡焕良   

 2016年5月5日广东中山



问政跟踪
  • 1 2016-05-05
    10:15:30
    胡焕良 已问政
  • 2 2016-05-05
    12:40:47
    泸县 已受理
  • 3 2016-05-10
    11:26:42
    泸县 已回复
  • 4 2016-05-12
    09:04:18
    胡焕良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6-05-10 11:26:42

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回复

网友“胡焕良”,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问政,咨询社保转接及补缴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因此,网友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其就业变化而转移。

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载在缴费当年。”因此,网友在原泸县远大煤矿改制后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年限。


如有疑问,详情请咨询泸县社保局征收股,咨询电话:817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