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门市出售的税费问题
- 问政网友:一心
- 问政对象:市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16-05-24 16:19:59
工作人员您好
我想咨询下我门市出售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问题。我在龙马潭区安置一小区有一套门面,是当年征地赔偿的,已经缴纳过土地出让金了,现在因为个人发展原因想要出售,我咨询了一下买卖双方的具体税费,其中对卖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及其附加不太明白,根据国家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据实征收为A(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B核定征收为转让收入×7.5%×20%。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当于个人净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加:A可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为(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B、不能提供上手发票的,为转让收入×5.5%。C、税费为差额的5.56%。
按照上面国家的规定来看,两种税费都有好几种不同的算法,具体的算法也算是有规定,但是比如个税中的房产原值,我们这个门面是当年征地赔偿的,当年并没有提供房产的原值发票,只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这样看来是不是我们的个税就要按照:核定征收为转让收入×7.5%×20%来计算个税?同样的问题营业税也是。到底安置房的门面有没有发票?又或者到底按照哪一个标准来计算税费?我想请贵部门工作人员,帮我详细的说明下发票问题和最好能提供2种税费的具体算法公式。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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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05-24
16:19:59 一心 已问政 -
2
2016-05-24
17:33:50 市税务局 已受理 -
3
2016-06-07
15:28:30 市税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16-06-07 15:28:30
纳税人,您好!
我局相应单位已于与您电话联系,详细询问情况后,根据你的房屋情况将相应税收政策情况电话告之您本人。现书面回复如下:
通过电话联系您该房屋取得时的具体情况,其房屋属于政府拆迁还房取得,根据现有税收政策规定,在出售该房屋时应按以下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一)转让方(卖方)
1、增值税及附加:销售额×5.6%
2、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2%
3、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5%
4、印花税:合同金额×0.05%
(二)承受方(买方)
1、契税:转让收入×3%
2、印花税:合同金额×0.05%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