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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区对2016年产假、婚假、生育假是怎么规定的?
- 问政网友:无泪宝贝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6-06-02 14:46:24
请问2016年泸州江阳区对产假、婚假、生育假是怎么规定的?分别是多少天,符合什么条件。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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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14:46:24 无泪宝贝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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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08:38:22 江阳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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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15:51:34 江阳区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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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6-06-14 15:51:34
江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你好!现就你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婚假和生育假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修改作为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因此,目前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不再增加婚假20天。女方生育假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
二、关于产假的问题。现江阳区辖区内育龄妇女享受产假按以下法律法规执行: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