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住改非” 影响居民生活
- 问政网友:1号楼2单元全体业主联名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4-06-08 16:22:13
书香家园居民住宅私人小区内开设对外经营的(四川昌晟汇众投资有限公司),经常有来借贷的陌生人和车辆出入私人小区,给小区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小区的安全如何保障?这个私人住宅小区,对外经营的公司莫名其妙开设在里面,这又不是商务场所, 民用生活区随之变成商务区,小区原有的美好安静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楼栋外和小区道路上均可见这家公司的广告牌和指示牌 ,一个私人住宅小区成了集市。小区进出办业务的车流量增大,使本来就异常紧张的车位“雪上加霜”,不少车主找不到停车位,在小区里随意停放,既破坏了小区美观,又严重影响了通行;外来人员的增加,给小区治安也带来了不少隐患,许多业主担心财物丢失,不少业主称“住改非”破坏了小区美好的环境,这种行为该有部门来管。
对于“住改商”问题,我国法律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此看来,“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是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现在这家公司确实影响到了本栋楼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其它不利影响。开设这家公司也没有经过利害关系的其它业主的书面同意。另外国家工商总局早己向省市工商部门下发通知,规定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须取得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文件,证明取得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号楼2单元全体业主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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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8
16:22:13 1号楼2单元全体业主联名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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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1
08:10:57 江阳区 已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4-06-11 08:10:57
江阳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回复:
网友你好!我街物管中心人员与瓦窑坝社区物管站工作人员已与书香家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并到小区查看,了解情况发现:四川昌晟汇众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在小区内到处设立广告牌,只是设立了一块小的指示牌,小区内目前大多广告已被物业公司拆除,至于未拆除的广告,物业公司也在逐一清理拆除中。通过街道物管中心和社区物管站、书香家园物业公司与融资担保公司沟通,该公司近期将会搬离书香家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