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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营改增个体户多少起征税

  • 问政网友:hj520
  • 问政对象:市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16-06-07 18:25:08

我是合江县个体户,营改增前属地税管,每月开20000以下不上税,5月份营改增属国税管,5月份开票17000多,国税管理员说要上税,每月900元,请问是这样的吗?

问政跟踪
  • 1 2016-06-07
    18:25:08
    hj520 已问政
  • 2 2016-06-08
    10:47:39
    市税务局 已受理
  • 3 2016-06-08
    11:17:03
    市税务局 已回复
  • 4 2016-06-08
    11:54:58
    hj520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16-06-08 11:17:03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起征点适用范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因此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起征点幅度:《办法》第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其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述为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不知是否能帮助到你,至于申报期限、征收方式建议您向您的主管国税机关询问详细情况,也可以致电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再次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