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金州国际小区对低层住户加收二次供水费用是否合理?
- 问政网友:lyhvc
- 问政对象:市发展改革委
- 提问时间:2016-07-06 15:18:58
以前的问政内容曾提到,我市三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是按照泸市发改价格[2010]592号文件规定价格1.9元/吨执行,在此基础上由水司代收污水处理费0.50元/吨、垃圾处理费0.20元/吨,居民实际缴费价格为2.60元/吨。如为二次供水,物管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收二次供水的电耗和水损等相关费用。
同时我也了解到,我们泸州这边通常6层以上才设计为二次供水。按照上述规定,6层以下的居民用水收费应该是2.6元/吨,而蓝田金州国际小区对我们低层住户都收取的3元/吨的水费。我曾咨询过物管,物管的解释是整个小区都是二次供水。金州国际小区虽然比重湾那边地势高一些,但是跟蓝田绝大部分小区的高度是差不多的甚至更低,物管加收的二次供水费用是否存在乱收费?请发改委核实一下。
虽然每户多收不到好多钱,但是整个小区那么多住户,加起来也不是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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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
15:18:58 lyhvc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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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
16:45:53 市发展改革委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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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5:35:48 市发展改革委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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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5:41:49 lyhvc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 回复时间:2016-07-20 15:35:48
您好!您于2016年7月6日在泸州网络问政平台上关于蓝田金州国际小区对低层住户加收二次供水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的提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委价格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二次供水概念及加价收费依据问题。二次供水是指: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供给用户的供水。其加价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泸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资[2013]8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二次供水加价范围、方式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泸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资[2013]887号)文件规定:二次供水加价范围为二次供水设备所产生的电耗和水损(与水司结算的贸易结算总表读数与各户表读数的差异部份);加价方式:一是对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耗和水损,实行按时分摊;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将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耗和水损计入物业管理费,不单独对二次供水实行加价。具体选用何种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三、关于蓝田金州国际小区对低层住户加收二次供水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蓝田金州国际小区在开发时,由于地理位置高,供水管网水压达不到城市供水要求,需加压才能满足城市供水要求,因此小区开发商在开发时,将小区整体管网供水按二次供水标准建设,同时按城市二次供水收取水费。蓝田金州国际小区物业公司收取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是在我市三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60元/吨)基础上,加收估算的二次供水所需的电耗和水损费用0.40元/吨。鉴于目前蓝田金州国际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我委已要求蓝田金州国际小区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泸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资[2013]887号)文件规定。对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耗和水损,采用按实分摊方式执行,并进行公示。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委价格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