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关于户籍调整原有农村土地权益有哪些保障
- 问政网友:袁德玉
- 问政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问时间:2016-07-16 11:52:47
尊敬的领导:
我想咨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文件内容:《意见》要求,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因为我要给父母买保险,面临是否转户口的选择,我想了解如果转成城镇户口,我们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会有哪些保障,同时受到哪些影响,有无时限保障或要求。因为不想失去祖辈若干年生活和建造的祖屋。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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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11:52:47 袁德玉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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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7:25:1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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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7:26:2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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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14:08:58 袁德玉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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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国土局
- 回复时间:2016-07-20 17:26:29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得将其出卖、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即你们可以转为城镇户口,国土资源部门不会强制你们退出宅基地,你们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仍享有所有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建议你向农业等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