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障金需要什么条件?
- 问政网友:牧木者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6-07-28 14:43:48
失业保障金要公司连续缴纳1年五险才可以吗?还是说工龄达到一年以上?今天我去人社局咨询说满2个月即可,我没懂什么意思?我是2015年10月进公司,2016年5月份开始买的五险,谢谢讲解。
-
1
2016-07-28
14:43:48 牧木者 已问政 -
2
2016-07-29
09:02:0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16-07-29
09:04:0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6-07-29 09:04:02
网友你好: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6条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根据你的情况,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如有疑问,具体请咨询3192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