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请问不动产登记证上的划拨经济适用房可以去掉划拨二字吗?
- 问政网友:梦始终在
- 问政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问时间:2016-08-01 11:24:30
你好,请问在城镇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上的房屋类型上“划拨 经济适用房”可以去掉“划拨”二字吗?因为房子是在别人手里用商品房的房价买的,而这个小区是属于厂区家属区,属于划拨,但是该房主不要这个房子,就用商品房的价格卖给我的,如果他买就只要划拨房的价格买,在此过程中他赚回扣。那么现在不动产证拿了,但是写的划拨,我想问下可以改下证吗?去掉划拨二字?谢谢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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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11:24:30 梦始终在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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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17:40:3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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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17:43:2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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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国土局
- 回复时间:2016-08-03 17:43:26
一、根据相关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产权证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土地划拨转出让。
二、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划拨转出让的,应先向住建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审批手续。住建部门批准同意后,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审批表、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明等法定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星光路10号2号楼)2楼20号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
三、需要缴纳的费用:1、土地出让金,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收,计算公式:房屋建筑面积X缴纳出让金标准X年期修正系数;2、契税,由地税部门收取。
四、具体事宜问政人可持相关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楼办证大厅咨询, 咨询电话:0830-2367635。关于契税的相关问题,请问政人咨询地税部门,咨询电话:0830-2285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