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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请问不动产登记证上的划拨经济适用房可以去掉划拨二字吗?

  • 问政网友:梦始终在
  • 问政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问时间:2016-08-01 11:24:30
你好,请问在城镇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上的房屋类型上“划拨 经济适用房”可以去掉“划拨”二字吗?因为房子是在别人手里用商品房的房价买的,而这个小区是属于厂区家属区,属于划拨,但是该房主不要这个房子,就用商品房的价格卖给我的,如果他买就只要划拨房的价格买,在此过程中他赚回扣。那么现在不动产证拿了,但是写的划拨,我想问下可以改下证吗?去掉划拨二字?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6-08-01
    11:24:30
    梦始终在 已问政
  • 2 2016-08-03
    17:40:3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受理
  • 3 2016-08-03
    17:43:2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国土局
  • 回复时间:2016-08-03 17:43:26

一、根据相关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产权证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土地划拨转出让。

二、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划拨转出让的,应先向住建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审批手续。住建部门批准同意后,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审批表、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明等法定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星光路10号2号楼2楼20号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

三、需要缴纳的费用:1、土地出让金,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收,计算公式:房屋建筑面积X缴纳出让金标准X年期修正系数;2、契税,由地税部门收取。

    四、具体事宜问政人可持相关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楼办证大厅咨询, 咨询电话:0830-2367635。关于契税的相关问题,请问政人咨询地税部门,咨询电话:0830-228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