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江都花园物业公司的问题真就没有人管吗?
- 问政网友:吴陶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
- 提问时间:2014-04-16 19:32:24
江都花园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关卡阻止小区业主车辆正常通行,严重违返《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
另外,因非办卡用户不准自由出入小区,也实质性的禁止了业主的人身自由,涉嫌违反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通意见》第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之规定。
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请住建局物管科给予正面回复并给予及时解决,停止侵害业主权益,同时对物管公司给予处罚,并要求物管公司在各入口处张贴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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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19:32:24 吴陶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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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12:41:13 龙马潭区 已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4-04-18 12:41:13
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回复:
经查,江都物业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设立门岗对物业区域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符合相关法规和物业合同约定。
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道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在无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前提下,若人为作为停车使用,则对未在小区内共有道路上停车的业主对共有道路的使用权利构成了侵害。
对江都物业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业委会授权就设立道闸收取费用的情况,我局已与鱼塘镇政府、属地社区展开调查,对前期收取费用情况和使用情况,将在调查结束后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同时,我局与鱼塘镇政府、属地社区一起加强对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争取尽快成立并召开业主大会,对小区内占道停车、物业管理不善等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相应工作机制,促进小区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