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车被偷了报案后调查回音
- 问政网友:135****8700
- 问政对象:市公安局
- 提问时间:2016-09-12 21:05:20
你们好,我是古蔺县护家镇人,今年的运气实在不好,我家今年五月在古蔺县城里被偷了一辆三轮车,当时有报警立案了的,又在七月二十六号我家的第二辆车又在古蔺县城里被偷了,也是报警立案了的。但至今没有接到任何回复,想请问下这种情况我们如何知道他们有在查没有呢?有规定在自立案以后多久我们会收到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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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21:05:20 135****8700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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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7:05:12 市公安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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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17:34:24 市公安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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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18:16:09 135****8700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2016-09-29 17:34:24
经核查,古蔺县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5月28日和2016年7月25日接群众报警,称古蔺镇居民黄某某的三轮车被盗(一辆黄色万虎牌WH250ZH-2B型三轮摩托车,车牌号:贵ABxxx7,价值4300元人民币;一辆红色万虎牌三轮车,车辆发动机号:16067XXXX,车架号:LW8HDNZ10GW00xxxx,无车牌,该车购买于2016年7月,价值14800元),古蔺县局刑警中队分别于2016年5月29日、2016年7月26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办理过程中,办案民警曾多次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不存在办案民警未告知立案的情况。办案民警已与当事人联系并进行案件的回访回告,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失主。
关于立案后何时告知当事人一事,办案民警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2011年修订版)第三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七章立案7-03立案决定书第四条使用要求(1、公安机关对于决定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应当依法制作《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时,《立案决定书》正本应当入诉讼卷(法律文书卷)。2、立案后,应当依照制作方法相关规定将立案情况告知有关人员,或者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有关单位,并在《立案决定书》下发注明立案告知的时间、方式、被告知人以及民警的姓名)已于立案次日口头告知当事人,应当依照制作方法相关规定将立案情况告知有关人员,或者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有关单位,并在《立案决定书》下发注明立案告知的时间、方式、被告知人以及民警的姓名。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