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关于在外打工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回家乡咨询
- 问政网友:老王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2-12-02 20:42:02
我是一名正在广东中山打工的泸县籍人员,我们公司为我购买了养老保险,已经七年了,但是我现已满50岁,准备明年就回老家了。请问领导的是如果我将养老保险转移回四川,需要怎样办理?退休之后领取的养老金跟广东中山领取的养老金有差别吗,会不会低点?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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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2
20:42:02 老王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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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4
16:07:37 泸县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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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2-12-04 16:07:37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网友“老王”:你好!你在“有话请您说”平台询问转移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已知悉,现就你询问的事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关系转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关于待遇计算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