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关于泸县在编教师离职的进一步咨询
- 问政网友: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4-01-05 22:05:44
我于2013年12月21日向领导咨询的关于泸县在编教师离职的办理流程(详见http://wen.lzep.cn/2013/1221/213015.html)得到了领导及时并详尽的回复,再一次表示感谢。关于此事本人还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还请领导再次解答。
1、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但若用人单位给予的回复是不允许离职时,我应该如何处理才能顺利解除聘用合同。
2、入职时签订了最低服务年限的合同,现在合同期未到,如果通过法定程序提前30天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且得到单位认可,还需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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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5
22:05:44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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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16:53:55 泸县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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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12:21:12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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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4-01-08 16:53:55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提出问题:一是学校不同意在编教师个人单方解聘时该如何办?二是在合同期内如单位同意解聘是否要缴纳违约金?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当单位在收到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30日内答复不同意解聘时,如你仍需解除聘用合同则你应再次提出个人单方解聘申请,程序已在上一次的回复中说明。
2.事业单位与在编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后,聘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合同。
3.如仍有疑问可咨询泸县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股(电话:0830-8192892)或泸县教育局人事股(电话:0830-8190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