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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高层住宅楼为何能开餐馆 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吗?

  • 问政网友:111222333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
  • 提问时间:2017-04-21 16:38:24

龙马潭区锦华十年城小区是高层住宅小区,以前一楼负一楼沿街开茶馆也就算了,从去年开始8号楼21楼开了一个餐馆-“云水肴”,当时我们小区业主就极力反对,要求物管及大驿坝社区处理,但是最终不了了之。这家餐馆开起之后很多非小区人员进出造成小区秩序乱,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电梯也在这短短一年不到的时间里多次出问题,单元门也出现损毁,严重侵害了业主权益。然而这家还未处理,又听闻该栋10楼又要新开家庭式餐馆,我们业主不停的打市长热线以及跟物管沟通等均都未果。

在此我想请问下,这些餐馆的营业有正规手续吗,有最基本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吗,有通过消防检查吗?油烟等环境污染问题有检查过吗?就近期小区都发生过两起火灾,这种聚集人群的地方难道没有安全隐患吗?众所周知,商用电和民用电也都是不一样的,缴费标准不一样,而且会不会电荷超载出现电路故障引起严重事故?

最重要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有法不依、违法不执?如果都是用一句无可奈何来搪塞,那法律的存在只是一纸空文和形式吗?希望能尽快处理该事件,不要再踢皮球。

附物权法第7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带来许多弊端。例如,造成来往小区人员过多,外来人员杂且乱,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也会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已有法规、规章对此作了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作为规范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法,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据此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何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均是本条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随着这方面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完善,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作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的管理规约也可以依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问政跟踪
  • 1 2017-04-21
    16: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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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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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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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
  • 回复时间:2017-05-09 16:49:33

网友您好:

      针对你反映的情况,区工商和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曾多次对该餐馆检查,该餐馆存在诸多问题,责令停业整改,但多次查处都未见业主,已将《监督意见书》经社区同志签字后,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