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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男方未婚一子 女方未婚 请问结婚后生的孩子是否罚款

  • 问政网友:张女士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4-03-05 15:12:28

  我男朋友是农村户口,但是未婚有一个小孩,已经接受了处罚的,我是城镇户口,那么我就想问一下我和我男朋友结婚后 ,生孩子会不会罚款,之前我咨询过我户口所在社区,社区说估计要罚十万左右。我个人认为,1、我未婚未孕 2、男朋友的孩子已经接受处罚,说实在的与我无关,我是否属于照顾生育的对象。

问政跟踪
  • 1 2014-03-05
    15:12:28
    张女士 已问政
  • 2 2014-03-07
    08:12:35
    泸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4-03-07 08:12:35

泸县计生局回复:

  “张女士”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咨询生育政策的问政我们已收悉。现依据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您所提供的男女双方婚育情况,按照《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第四条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后其中一方与其他无子女者结婚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后其中一方与其他无子女者结婚的,如果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社区的答复应该是基于该网友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照顾生育条件生育条件,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我市2012年城镇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746元,若按照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额应该是124476元。

  若还有疑问,建议网友电话咨询县人口计生局信访办,联系人:张树全,联系电话:819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