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晚婚晚育的产假问题
- 问政网友:黄剑梅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4-04-28 10:51:33
我是一名教师 属于晚婚晚育 可是孩子出生后我请产假学校领导说只能请婚假98天+晚婚30天=128天 可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儿童保健第二十四条有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吗 那产假就应该是:产假98+晚育30+母乳喂养30=158天吧 这种情况学校领导只同意128天我该怎么办呢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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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10:51:33 黄剑梅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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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1
15:50:44 泸县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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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4-05-01 15:50:44
泸县教育局回复:
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咨询女教师晚婚晚育产假时间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根据川卫妇发(1997)第004号和川人福[1998]1号文件规定,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非爱婴医院不是纯母乳喂养的合格单位,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
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二、处理意见
责成泸县各学校进一步向全体教职工宣传解释女职工产假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团结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