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解决叙永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职工待遇问题
- 问政网友:谢宇 王宇 郑明飞 蒲文忠
- 问政对象:叙永县
- 提问时间:2014-05-22 22:19:34
我们是叙永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职工,叙永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叙永县农经站”)由事业单位调整为参公单位,系县农业局直属参公事业单位。我们在2012年2月通过考核从事业身份过渡到参公身份,参公后我们确定为科员职级。
叙永县农经站参公人员6人,其中:4人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具体是:1、谢宇97年通过国家资格考试,98年3月被县农业局聘农经师;2、王宇98年通过国家资格考试,98年11月被县农业局聘农经师; 3、郑明飞2000年12月通过国家资格考试,2002年3月被县农业局聘农经师; 4、蒲文中2007年11月通过国家资格考试,2008年3月被县农业局聘农经师。
2012年7月叙永县调整干部待遇,根据《泸州市科级及以下干部待遇政策》(泸组通〔2012〕85号)和叙委发〔2012〕《关于印发<<叙永县副科级及以下干部职级待遇政策>>的通知》文件的第三项第5条:曾聘任过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对其专业技术职称可对应相关职务合并计算后享受相应待遇。其中:副高级职称可与机关主任科员对应,中级职称可与机关副主任科员对应,助理级职称可与机关科员对应。泸州市和叙永县文件的第三项第5条的规定对我们参公人员是适用的。
我市三县三区均按照(泸组通〔2012〕85号)文件解决了原高中级职级参公人员的职称对应待遇,但叙永县至今未得到落实相应政策。多年来,县农经站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均成为农村经营管理领域的骨干,但是,相应待遇得不到解决,严重挫伤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希望叙永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泸州市科级及以下干部待遇政策》(泸组通〔2012〕85号)和叙委发〔2012〕《关于印发<<叙永县副科级及以下干部职级待遇政策>>的通知》文件的第三项第5条的规定进行调整,享受我们应该享受的待遇。
叙永县农经站参公人员:
谢宇 王宇 郑明飞 蒲文忠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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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05-22
22:19:34 谢宇 王宇 郑明飞 蒲文忠 已问政 -
2
2014-05-25
09:11:09 叙永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4-05-25 09:11:09
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根据泸组通(2012)85号文件第三项第5条是适用于科级及以下干部享受上一级待遇时连续计算任职年限的规定。对于由事业单位登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按“参公”登记时明确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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