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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继续反映永乐镇杨柳村3社关于耕地占用补偿标准

  • 问政网友:小宋
  • 问政对象:古蔺县
  • 提问时间:2013-12-05 19:39:45

       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途经我镇杨柳村3社时,未先通知我家就叫来推土机将土地表面的所有泥层推走用做运输材料的马路(此地处于半山腰长约30米宽约4米45°斜坡土入原本薄弱后经多年种植小麦玉米从其他地方挑泥沙慢慢堆积到一定厚度)但现在已全部被推走,事后我们问及村委领导,他们答复说:用完后会按照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赔偿,但是直到今天我们去领取补偿款时才得知此地块属临时占地补偿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青苗补助费、二是土地恢复费用。并未提及具体的计算标准和公式。对此我很不解,但刘主任的回答是:钱已经丈量来算好了,要就签字,若不签就等有时间了在安排重新丈量计算,我们接着问明天可以吗?他答道明天我要下乡,因急于返回外省工作,无奈我爸爸为了省事只好签字, 特此题问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解答:

  第一、此块土地现在因泥土被移走在加上运输时掉下的石子以及重载车来回的碾压已经和水泥路差不多了,现在政府给我们的赔偿标准是3个工天,每个工天按80元计算,试问一下在这半山腰要我们去哪里挑泥土来填,这样的土地我们今后如何种植,3个工天能办到?80元每个工天的标准是否合理。
  第二、青苗补助费用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第三、除了这两项是否还有其他的补偿,比如砍掉土边的树木,切断了饮水灌溉的渠道,土地恢复期的过度等。
  第四、现在高压线已经安装完毕我们要找谁处理此事, 是不是像刘主任说的等有时间了再来处理。
古蔺县永乐镇人民政府回复(时间11月7日):
  一、基本情况
  网名“溪洛渡左岸”实为古蔺县永乐镇杨柳村三组社员宋庚文之子,在外省务工。户主宋庚文全家外出务工,承包土地数年未耕种,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简称:西电东输工程)途经杨柳村三组,宋某所反映的是75号塔基附近的临时占地问题。
  工作组按县、镇人民政府的精神,于2013年7月3日下午前往杨柳村三组75号塔基清理临时占地,参加人员有工作组组长吴东、工作员张欣建、聂开胜(支书)、宋应虎(村主任)、陈兴顶(村副主任)、姬俊杰(村支委委员)、3组组长及两名社员,共涉及农户宋华等13户,其中:孙勇、孙怀亮、宋庚文3户不在,工作组当即安排了村组干部电话通知至户。据查杨柳村支书聂开胜与宋庚文系同学,由他亲自通知的宋庚文本人。该户占地0.375亩(手工测量),占用时约种植10余平方米玉米,计算时按全部临时占地面积赔付青苗两年,合理估计恢复人工3个。
  临时占地清理之后,当场召集在场农户依据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进行青苗赔付,全部计算复核完毕之后依据各户交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清兑。其中:孙勇、孙怀亮、宋庚文、李忠国4户至今尚未交齐手续,连续催告村组已不下10次未果,所以未兑付。
  2013年11月4日下午6时许,宋庚文夫妇及儿媳妇3人,前来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所提问题,工作人员给予了认真详细地答复。宋庚文本人同意,并在测量赔付表上签字按手印,同时提交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我镇即将补偿到位。
  二、关于“溪洛渡左岸”网上所提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西电东输工程临时占地的恢复问题,全县是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工日,并以80元/工日计算赔付的。
  二、青苗补助费用,比照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按照每年每亩1450元计算赔付的。
  三、至于“切断了饮水灌溉的渠道…”,我们是向村民小组集体作了补偿并落实了专人负责恢复的。“土地恢复期的过度等…”,在临时占地中不涉及,只会出现在征地拆迁中,同时对于该户我们是按两年计算补偿的。“耕地上出现树木……”请首先要明确,耕地上出现林木,那就不叫耕地,应当按非耕地计算赔付,对非耕地上的林木,统一按20元/株进行赔付,本户不涉及林木问题。
  四、该户举家外出,土地摞荒未耕种,按理无青苗补偿,只能计算复耕。但是,我们在工作中按照古蔺的实际作法,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种与非种均按青苗补偿计算。



      
从接到回复到现在快一个月了,中间这段时间我曾放弃过继续反映的念头,虽然心里觉得逼,但是父母说了这是做好事公益事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赔偿款划拨到位就行了,我想想也是,但是事与愿违至今未收到分文赔偿款,政府均已财政查账为由拖延支付,因此今天又旧事重提,望相关部门予以帮助解决,给您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另外对于以上回复我不予认可:
一、数年为耕种;
我家虽全体在外务工,但是务工期间该土地一直由本人叔叔代管,中途一直耕种并未间断。并可以找我们组上知情的父老乡亲作证,并且从回复中他们也提到占用时约种植10余平方米玉米,(实际是高粱)暂且不论此数据是否正确,但是至少和数年未耕种一说是自相矛盾。作为人民的父母官就这样的回复歪曲事实真相实在是不应该啊。

二、合理估算3天;
对于3天的复垦赔偿你们觉得是合理的,那么请你们安排人去帮我们恢复,我们不要一分的复垦费用,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文件《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我可以提供耕地损毁后的照片公布在网上供大家参考是不是合理,我相信群众的阳光是雪亮的)
三、赔偿清算通知:
的确在丈量当日清算时有电话通知过我们,但是征用前,并未通知被征用的农户,而是先开挖机去挖,等有人阻拦了再打电话给村委来协调,已经违背了我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而政府或者村委并没有告知我们,因此让我们失去了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的机会和举行听证会等权利。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另外政府还说“切断了饮水灌溉的渠道…”,是向村民小组集体作了补偿,但是怎么补偿我们根本就不知情,公告在哪个位置我们压根就不知道。
四、回复中提到补偿款即将到位:
 以财政在查账为由,至今没有打到我们的账户上面,这不是忽悠我们老百姓吗?根据《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第41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是从开工至今差不多2年了尚未拿到赔偿款。
          综上所述该建设项目在永乐镇杨柳3社段征用土地和赔偿费用支付上违背了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复垦赔偿协议我们从来没看过,对复垦赔偿不予接收。
 
问政跟踪
  • 1 2013-12-05
    19:39:45
    小宋 已问政
  • 2 2013-12-08
    09:09:06
    古蔺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3-12-08 09:09:06

古蔺县永乐镇人民政府回复:

  你于2013年12月16日再次问政:古蔺县永乐镇杨柳村3组关于耕地占用补偿标准一事。现回复如下:

  网名“溪洛渡左岸”实为古蔺县永乐镇杨柳村三组社员宋庚文之子,在外省务工。户主宋庚文是四川省古蔺县永乐镇杨柳村三组74号村民,全家外出务工,承包土地数年未耕种,浙江金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简称:西电东输工程)途经杨柳村三组,宋某所反映的是75号塔基附近的临时占地问题。

  工作组按县、镇人民政府的精神:于2013年7月3日下午前往杨柳村三组75号塔基清理临时占地,参加人员有工作组组长吴东、工作员张欣建、聂开胜(支书)、宋应虎(村主任)、陈兴顶(村副主任)、姬俊杰(村支委委员)、3组组长及两名社员,共涉及农户宋华等13户,其中:孙勇、孙怀亮、宋庚文3户不在,工作组当即安排了村组干部电话通知至户。据查杨柳村支书聂开胜与宋庚文系同学,由他亲自通知的宋庚文本人。该户占地0.375亩(手工测量),占用时约种植10余平方米玉米,计算时按全部临时占地面积赔付青苗两年,合理估计恢复人工3个。

  临时占地清理之后,当场召集在场农户依据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进行青苗赔付,全部计算复核完毕之后依据各户交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清兑。其中:孙勇、孙怀亮、宋庚文、李忠国4户至今尚未交齐手续,连续催告村组已不下10次未果,所以未兑付。

  2013年11月4日下午6时许,宋庚文夫妇及儿媳妇3人,前来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所提问题,工作人员给予了认真详细地答复。宋庚文本人同意,并在测量赔付表上签字按手印,同时提交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我镇补偿已于2013年12月16日兑付进行你户。

  关于“溪洛渡左岸”网上所提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西电东输工程临时占地的恢复问题,全县是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工日,并以80元/工日计算赔付的。

  二、青苗补助费用,比照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按照每年每亩1450元计算赔付的。

  三、至“切断了饮水灌溉的渠道…”,我们是向村民小组集体作了补偿并落实了专人负责恢复的。“土地恢复期的过度等…”,在临时占地中不涉及,只会出现在征地拆迁中,同时对于该户我们是按两年计算补偿的。“耕地上出现树木……”请首先要明确,耕地上出现林木,那就不叫耕地,应当按非耕地计算赔付,对非耕地上的林木,统一按20元/株进行赔付,在对本户进行查勘时,该户不涉及林木问题。

  四、该户举家外出,土地摞荒未耕种,按理无青苗补偿,只能计算复耕。但是,我们在工作中按照古蔺的实际作法,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种与非种均计算青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