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林业棚户区改建房能否当商品住房转手倒卖?
- 问政网友:手机报读者6339
- 问政对象:古蔺县
- 提问时间:2014-05-23 11:11:25
古蔺县林业棚户区改建工程实施之后,许多获得改建分房者均将改建住房转让出售他人牟取利益。此中暴露出一个严重的新问题:根据国家三部委林计发(2009)135号、川发办(2009)14号、和泸州市转发《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出台的立意,这些转让出售改建住房的人群绝非真正的缺房人群;而真正具备改建分配条件(住房危机严重)的人群却被剥夺了分配资格,彻底背叛了棚改政策的惠民立意。因而在民众之中激起公愤,造成极坏的影响。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对上述事实介入调查、依法追责,同时将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阳光雨露切实送达真正存在住房危机的低收入困难人群手中、这才充分体现棚改政策立意的精神……我们总是想不明白,为什么棚户区(危、房)改建政策的受益人大多是有房人员,他们是钻棚改政策空子以改建进行炒房、转手倒卖而牟取利益。而真正存在住房危机的低收入缺房人群却往往被一些(稍有一点权力就只手遮天的)人剥夺和折扣其政策享受资格。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建工程项目住房、当作商品住房转手倒卖,既是利益驱使、更是监管缺位。如果民生工程照此实施,那么棚改政策岂不是成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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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11:11:25 手机报读者6339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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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15:14:53 古蔺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4-05-26 15:14:53
古蔺县林业局回复: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古蔺县两个国营林场实施林业危旧房改造工程,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14号)、泸州市转发《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报批纳入国营林场危旧房改造对象范围为“国有林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一,两个林场职工具备分房条件的界定(住房困难及无房的国有林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均在此范围)是经过林场职工代表大会多次讨论通过后再实施的,所反映的“真正具备改建分配条件(住房危机严重)的人群却被剥夺了分配资格,彻底背叛了棚改政策的惠民立意”的说法不实。
第二,该项目土地属国家划拨,政策规定,办理完房屋相关手续后, 5年之内不能进入市场买卖,所以不属于商品房范畴,且目前该工程还未最后竣工结算,所反应的“当成商品房转手倒卖”在相关部门查证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林场在实施该项目之初,就向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宣传了相关政策,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转让、买卖不受法律政策保护。